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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河北唐山人,一家人在單位分配的公房中,已經居住生活多年。2023年9月20日,王先生收到了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內的通知書,王先生滿懷欣喜的配合征收部門,但是最終因為補償安置協議沒有達成一致,相關部門直接強制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先生決心要委托律師,經過多方比較衡量,來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
強制拆除房屋是比較常見的逼遷行為,遇到這樣的情況,律師建議有同樣情況的當事人,要盡快的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權益,否則超過起訴期間,就無法再提起訴訟了,當事人也將喪失相應的權利。
律師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時間進行了調查了解,并以相應的責任部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但是訴訟在一開始就遭遇了阻力,法院立案庭在接收材料后并沒有在法定的七天期限內進行登記立案,所幸經過律師與法院的溝通,最終案件取得了案號,成功立案。
但是案件并沒有向預想的方向發展,王先生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收到了一審法院的裁定,法院以王先生沒有相應的產權證件為由,認定王先生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裁定對王先生的起訴不予立案。
王先生確實沒有房屋產權證件,但是因為房屋是公租房,本身就沒有相關的證件,而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從法律上來說,王先生是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
律師在指導王先生后也準備了上訴狀,提起了上訴,但是經過漫長的等待,二審法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王先生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面對這樣的情況,王先生與律師都沒有放棄,而是接著提起了再審申請,要求再審法院進行提審。2023年王先生終于迎來了好消息,再審法院受理了王先生的再審申請,并決定進行提審,最終在2023年再審法院判決撤銷了原一審與二審的判決,并要求一審法院進行立案。
王先生與律師之所以能夠一直堅持,是因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而王先生在訴訟中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王先生是單位的職工,王先生所居住的房屋也是單位租賃給王先生居住,并且一直居住至房屋被違法拆除之前,因此王先生與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之間是存在利害關系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經過兩年的時間,王先生終于等來了一個好消息,也等到了法院的公正判決,雖然只是解決了立案這樣一個小問題,但是對于整個案件來說,確是關鍵的一大步進展。也多虧了當事人與律師在連續經歷了兩次打擊之后任然不放棄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才取得了目前的小勝利,可見堅持到底的重要性。
經過律師的努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可以證明,就算沒有合法的產權證件,房屋的利害關系人同樣可以對侵害了權益的強制拆除行為主張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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