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期間被法院查封后該怎么辦
可以提出異議。
二手房買賣已成為當前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交易方式,但買受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識,未能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當涉案房產變更登記前,作為執行標的被法院依法查封、凍結后,買受人對訴爭房產就存在訴訟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類情形有了明確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房屋產權異議,對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另外,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排除執行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已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的。
注意保留四類證據 避免二手房買賣糾紛
1、簽買賣協議前,應查清房屋的權屬情況,確認賣方系房屋的所有權人,且該房產沒有其他糾紛、未被凍結查封;
2、按協議的約定支付購房款,購房款的支付應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且通過買受人自己的賬號向賣方賬戶轉賬,保留銀行轉賬憑證,大筆的購房款法官建議不要使用現金支付;
3、支付購房款之前,要先辦理房屋買賣、過戶備案登記,在房款支付后要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防止因時間延誤及房屋出賣人的原因,產生無法過戶的后果;
4、及時占有、使用、管理二手房,報關相關憑證、憑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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