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結婚后,在長期的夫妻生活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矛盾,比如性格不合、經濟分歧、子女教育分歧、和父母有矛盾、出軌等等。我們相信大多數矛盾是可以化解的,但人非圣賢,總會有雙方感情難以挽回的情況發生。特定情況下,離婚是比雙方繼續在一起生活更好的選擇。
本文筆者處理過不下50起離婚糾紛,有協議離婚的,有起訴離婚的。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至于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原因大多是:一方不愿意和對方分開、就子女撫養問題協商不好、財產分割協商不好、怕影響自己的聲譽和事業這四種情況。本文重點從相關法律規定出發,探討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如何應對才能盡早離婚。
首先,想離婚的一方應該認真考慮感情是否還有挽回的余地,多想對方的付出和優點,思考現在想離婚的原因雙方能否有解決的可能,離婚后會對現有家庭造成什么不好的后果,假設不離婚雙方以后應該怎么做等等。當這些問題考慮清楚后,與對方達不成一致,就應當果斷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就立刻起訴,否則既耽誤時間又無法解決問題。提出離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關于離婚的規定:“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其次,要注意收集證據材料。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為例:“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重婚的證據應當為對方和第三人結婚證的照片,只有證人和電話錄音等是不行的,法庭很難采信;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應當為對方與第三人長期持續穩定居住的照片、監控等類似證據,只有某次的照片、監控和證人等是不行的,這種情況只能證明出軌很難證明是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只憑每次被打的照片、醫院治療記錄、錄音錄像等是不夠的,最有利的證據是報警后,警方介入的證據,這個時候應該要求警方教育處理對方,并且記筆錄留存檔案。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和家暴類似,重在報警留筆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該條件的證據主要是公安機關處理記錄,比如拘留證、強制戒毒決定書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證據主要為物業、社區證明等。“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證據主要為物業、社區證明等。
最后,法院審理過程中要堅決表態離婚。關于離婚案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法庭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傾向于不離婚,所以正確做法是既要同意調解,又要在調解過程中堅決表態離婚,如果此時不同意調解法院可能直接判決不離,啟動調解可以增加離婚的概率。在舉證質證環節要注意每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相關證據應該要出示蓋宣章或者有親筆簽字的原件,證據應該是合法取得不能偽造,證據應該和案件有關聯,這樣才能達到證明目的。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第一次起訴法院會判決不離婚,這個時候想離婚一方最好能與另一方分開居住,并主動找居住社區說明情況,便于在下次起訴的時候能得到相應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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