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何時開始計算,是還堅持在工作崗位上孕媽媽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前可以休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包括在98天的產假之中。也即表明98天的產假包含15天的產前假和83天的產后假。
舉例說,孕媽媽王某的預產期為2023年3月20日,王某于2023年3月5日休產假,王某的實際分娩日期為2023年3月15日,由于王某產前休假為10天不足15天,剩余5天合并至產后假使用。
又或者說,孕媽媽王某的預產期為2023年3月20日,但是王某身體欠佳,2023年2月10日便開始向公司請假未在上班,王某的實際分娩日期為2023年3月15日,那么王某實際的產假開始日期應為2023年3月1日,對于2023年2月10日至3月1日之間的休假屬于病假。
本文所說的98天產假系國家法定的產假天數,除此之外各省對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還有獎勵假,以山東省為例,《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也即在山東女職工的產假天數為98天+60天=158天。
另外,為了保證生育的寶寶健康,孕媽在產前都會進行各種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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