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房屋租賃糾紛有關的常見法律問題1、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但未及時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轉租。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要求承租人返還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應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遲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理的期限是: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后,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3、正常使用租賃物產生的損耗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收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租賃期間內,出租人出賣房屋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的,受法律的保護。承租人以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惡意串通,侵害其優先購買權,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購買房屋的同等條件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5、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的話,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6、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7、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8、對租賃物的裝潢、添附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補償裝飾裝修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經過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出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租人裝飾裝修而未提出異議的除外。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或者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返還租賃房屋后,其無法回收的物品仍然具有使用價值,出租人接受的,應當按照重置折舊價對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予以補償。9、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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