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跑路了房產咋辦?
開發商跑路了房產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逾期交房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該怎么辦?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條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數額的調整規則,也就是說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確實可以依據司法手段突破當事人約定將其“削低”,那么具體又是依據怎樣的標準來進行“削低”的。
在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和仲裁機構判斷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損失,一般都與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相比。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然而真實情況是,如何認定開發商逾期交房對購房者造成的損失一直以來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難點,因為很多時候無法認定購房者損失,沒有一個度,也就無從比較是否過分高于或是過分低于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如果合同中對逾期交房違約金未作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有一些開發商可能因為經濟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問題,所以導致相關的建房工程爛尾,這個時候對于購房者來說肯定會產生一定的損失。所以可以依據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然后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也可以向政府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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