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違約退房賠償是什么?
開發商違約退房賠償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具體的違約金來進行賠償,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我國法律在調整合同時一般有約定的會優先適用約定。因此,當出現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時,購房者可以依照約定解除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出現以下三大類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
二、購房合同無效的情形是什么?
(一)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無效,購房者有權退房。通常,導致房屋銷售合同無效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
1、開發商的項目開發違法,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不具備完備的法律文件,因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無效。
2、開發商采取欺詐手段,誘使購房者與其訂立房屋銷售合同,合同無效。如開發商故意告知置業者虛假情況,如竣工日期、裝修規格及質量標準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合同無效。
(二)開發商違約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也就是說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不能購買,不能如期收房或者不能以合同的要求收房時,購房者可以退房。例如下面幾種情況:
1、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能銷售該房產;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經催告3個月后仍不能交付使用的;
3、房屋結構有重大質量問題,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得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影響購房者使用的;
4、由于開發商的過錯,購房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5、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6、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的;
7、合同約定的其他退房條件出現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合同、內容不合法的合同、無效代理訂立的合同。
購買房屋的合同是否是有效的,應當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斷,在購房合同是有效的情況之下,那么必然會對于雙方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所以開發商存在著違約行為的時候,就需要對決對方的損失來進行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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