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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 *** 、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之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 *** 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 *** 批準。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 *** 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后,由市、縣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 *** 規定。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更低價。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更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導語:1994年7月份的時候,在北京舉辦了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在這次會議上通過了一部法律,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法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頒發的之一部和房地產相關的法律,這部法律在1995年1月份的時候開始執行。因為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人們的生活中的房屋息息相關,所以大家還是多多少少知道一點較好。下面我就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更好的管理城市房地產,維持城市房地產的市場不混亂,保障房地產合法人的利益,從而進一步促進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也是順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法律在2007年8月份的時候有被修改過,是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修改的,修改過的法律當天就生效了。
了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法律誕生和發展的歷程之后,接下來我就介紹一下里面的內容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法律總共有7章27條,這部法律對房地產的角角落落都做出了規定,該法律里面的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劃撥、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這些方面涉及到了對 *** 建設用地的規定,對房屋開發商建筑房屋的規定,對房屋購買以及房屋變賣、房屋登記等方面做出的規定。尤其是對房地產開發商所應該履行的義務以及 *** 建設用地所走章程做出來明確的規定,這樣更好的保護了廣大平民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法律讓房屋從建設到購買再到 *** 都變得有法可依,從而保證了各方面的權益,也讓房地產市場變得更加的安穩。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這部法律里面的一些規定已經無法滿足市場的需求,需要盡快的修改。
以上就是小編收集的所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的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 *** 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 *** 準予 *** 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 *** 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 *** 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 *** 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1994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
1994年7月5日
目錄
之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之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拓展資料】
之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房地產 ***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節 房屋租賃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 *** 、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熟記房地產管理法可以很大幫助我們在買房時避免漏洞,以及作為銷售人員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內容是什么?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資料。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
第五十九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 *** 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 *** 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 *** 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二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 *** 、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訂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 *** 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第六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第十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第十一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 *** 、 *** 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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