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鄰關系案件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相鄰關系案件如果沒有侵犯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等權利,并且造成嚴重損害的,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起訴要求鄰居排除妨礙、恢復道路通行
現(xiàn)在人們都喜歡使用法律手段來維權,但維權,必須有侵權才有維權之說。例如相鄰通行權來說,生活中就有很多行為看似侵權,但很多人并不能判斷。
一般來說,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jīng)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筑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并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chǎn)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通過小編的分析可以知道,相鄰權糾紛是屬于普通的民事糾紛,如果沒有造成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權利嚴重損害的,受害人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摹H绻枰煞矫娴膸椭?,讀者可以到科普華君網(wǎng)進行咨詢。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