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1、生存權是第一權利的原則。
相鄰一方對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為,必然會涉及到相鄰他方的財產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時就可能會出現三種沖突:一是財產利益之間的相互沖突;二是財產利益與生存利益之間的相互沖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間的相互沖突。無論是哪一種類型的沖突,其解決都必須考慮到相鄰各方的生存權,因為生存權是人類的首要權力。因此無論相鄰各方利用不動產時所產生的沖突是對財產亦或生命之威脅,都應予以重視和協調,以保障各方生存權之實現。
2、協作原則。
即要求相鄰各方在處理相鄰關系時,要互相協助,給與對方便利。一方行使權利需要他方協助時,他方不得拒絕,但一方應選擇對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獲得利益時,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不允許損人利己。
3、優勢利益原則。
簡單地說就是保護較大利益而犧牲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斷“優勢利益”的標準為公益與私益發生沖突時,公益通常為優勢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較財產利益為優勢利益;在財產利益中,生存利益較財產利益為優勢利益。在相鄰關系中,相鄰各方的財產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間的沖突,即相鄰一方利用其不動產滿足其財產利益需求時,卻對相鄰他方的生存利益構成了威脅。
4、適用經驗法則。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夠推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在現實生活中,根據經驗即可判定事實的,應該直接認定。
5、衡平原則。
相鄰關系客體并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權利義務具有雙方性。在對一方的權利限制時也要防止另一方權利的擴張,掌握好“度”。
和諧社會理應是主體多元化、利益多元化、價值多元化的社會,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體和價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諧社會的核心要件應該是利益協調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鄰關系的處理中,應該以生存權理念為指導,以協作原則和“優勢利益”原則為具體原則,充分體現制度設計的初衷,從而達到平衡相鄰各方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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