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最高可獲判15年,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最高不可超過25年。
究竟無期徒刑和25年有期徒刑哪個更重?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一看:
有期徒刑,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一般情況下,在判決之前,不管是判25年還是無期徒刑,都屬于重型犯,都有較長時間的看守所羈押,如果是判處25年有期徒刑,判決之前的羈押可抵為刑期,比如判決前已經羈押一年,刑期判決之后執行2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無期徒刑,必須伴隨著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25年有期徒刑沒有這樣的規定。
刑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綜上我們得知,無期徒刑明顯要重于2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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