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賣房有法律效力嗎
沒有法律效力。
1、雖然出售房屋的出賣人與產權證上的房屋產權人一致,出售價格也相對合理,但若賣房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買賣合同效力依然受到影響,乃至無效。故,即使是一宗看上去很正常的買賣,也要盡可能對出賣人精神狀態有所判斷和做必要的背景調查,對于出賣人明顯存在精神疾病的,有必要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對交易行為的書面確認。
2、雖然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再正常不過:買賣雙方主體具備交易資格、無其他違法行為,交付了房款并辦理了過戶,但因前手的買賣合同瑕疵,即便所有的交易均辦理登記手續,但在最初的產權人出賣房屋并過戶后,因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最后取得房屋的登記產權人,依善意、依合法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該民事行為能力欠缺之人騰退房屋,依然存在不能獲得法院支持的風險。原因在于法律和情理的兩難。故,買受人對交易房屋居住現狀及居住人身份、與該房屋關系的了解成為必要。
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因主體資格不適導致無效后,受讓人將房屋另行轉給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因獲取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目的不能實現的,受讓人并不因其與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4、購房合同的發票和裝修房屋的票據應長時間留存,不僅是作為房屋所有權的證明,且在嗣后合同因各種原因導致無效主張經濟損失時,可作為憑據。
5、買賣合同一方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直接影響合同效力。就以往的行為能力鑒定,應當提供過去一段時間內的就診治療情況。如不能證明簽約當時的行為能力,僅以現時的鑒定結論,有可能難以獲得法院作出買賣合同無效認定。
在簽單時如何防范合同無效的情形
如在簽單時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務必確認客戶的真實年齡(可查看身份證件)及是否存在精神障礙等情況。如在與其溝通的過程中發現客戶言談舉止異常,應第一時間與客戶的家屬取得聯系,不能草率簽約或付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2、如客戶確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來代客戶簽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未滿10周歲的小朋友,法定監護人為其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對于無上述監護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還規定了其他近親屬、當地居委會等人員/機構擔任監護人職責。在業務操作過程中,運營同事應盡可能聯系到上述人員,以確保簽署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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