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糾紛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
二、房產糾紛如何適用定金罰則
何時適用定金罰則呢?對此,實踐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購房人不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就違反了認購書的約定,開發商就可以沒收定金;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只要購房人按期前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人即履行了認購書中的簽訂本約的義務,如果開發商不同意購房人提出的簽約條件,導致合同無法簽訂,則開發商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按照第一種觀點,開發商可以隨意提出各種有利于自己的補充協議,只要購房人不能接受,開發商就可堂而皇之地沒收定金,這也是實踐中開發商動輒沒收購房人定金的主要原因。按照第二種觀點,則會出現只要購房人前去售樓處簽約,即使購房人漫天要價,開發商也必須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否則就必須雙倍返還定金,這同樣有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合同法基本原則,不利于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
定金罰則的適用應當符合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具體來說,如果因為合同一方無故不在認購書中約定的時間內到約定的地點去簽訂買賣合同或擅自改變在認購書中雙方已經確認同意的條款,比如房屋的基本狀況、價款等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則系因當事人一方原因造成本約無法簽訂,應對該方適用定金罰則。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是因為雙方就認購書中沒有提及的簽約細節和其它條款進行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所造成,則系非一方原因而是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所造成本約無法簽訂,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應將定金原額返還,而不應適用定金罰則。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在此提醒買賣雙方,最好根據上述處理原則,在認購書中對定金罰則的適用做出盡可能詳盡的約定。
房產糾紛適用定金罰,還是有一定的前提的,大家在買賣時注意。以上就是關于這些問題的答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您需要關于這方面的幫助,北京律師網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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