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是否有調解鄰里糾紛的義務
物業沒有調解鄰里糾紛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的一般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信息公開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二、物業服務合同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定義】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和形式】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法定終止條件】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九百四十一條【物業服務轉委托的條件和限制性條款】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綜上所述,對于日常生活當中跟鄰居所發生的糾紛,不能強行要求物業公司進行調解,物業公司沒有對鄰里糾紛進行調解的話也不違法。
而且鄰里糾紛的起因很多,鄰里之間在日常生活中還是應該相互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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