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在我國為了避免勞動者因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獲得經濟收入,由保險給予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一般由用人單位代繳。
根據國家規定,工傷保險費是參保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的費率與其他險種的費率存在一些不同的特點:
一是保險費全部由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不承擔任何費用;
二是保險費率是根據不同行業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發生頻率分別確定和調整;
三是工傷事故具有“突發性”而難以預測,因此,提取的基金留有必要的儲備。
因此,工傷保險是根據參保單位生產作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風險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繳費。
所謂差別費率,就是社會保險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不同行業或單位所面臨的工作環境而可能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危險程度,測定具體的繳費比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單位按所屬全部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1.5%逐月繳交。而浮動費率,則是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社會保險部門可根據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工傷事故率、收支率(即實際發生工傷保險費用占所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以及其他評估標準,適度調整其費率,從而促進單位注重安全生產,減少工傷和職業病的發生。
1、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于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御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于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于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從上述文章我們可以得知,工傷保險是根據參保單位生產作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風險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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