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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無過錯責任方只需要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法律分析
無過錯責任原則亦稱客觀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法律原則中的一個特殊原則。主要含義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是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讓行為人對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無過錯責任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提高而提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責任保險等制度的發展,對損害賠償由個人轉向社會分擔,無過錯責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領域有取代過錯責任的趨勢。我國法律也承認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無過錯責任可分兩類,一類是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第二類是對于產品責任,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致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等,致害人員無過錯仍應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之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無過錯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具有以下特征:(1)以損害事實與責任人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為前提,若沒有因果關系則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2)并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的要件,若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那就成了過錯責任原則;(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這也是許多國家為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而設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所在;(4)由被告就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它不同于過錯責任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原告只要舉出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和被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被告不能僅僅證明他已盡到了注意義務或沒有一般的過失就可以被免除責任;(5)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也就是針對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才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典》之一千一百六十六條__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之一,無過錯責任適用于損害后果的發生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所導致的場合;第二,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并列的責任形式;第三,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補償損失。而在無責任情況下,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并不取決于他有無過錯而取決于他的行為和物件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而在合同領域只要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最終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論該行為的發生原因如何,行為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即法律已認定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有直接聯系。第四、無過錯責任限制了一般免責事由的適用,在過錯責任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責事由,免除其對損害后果的責任,如不可抗力為過錯責任的一般免責事由,但在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內的法定免責事由的適用都受到限制;第五,因果關系是決定責任的要件,在過錯責任的前提下,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取決于他有無過錯。
沒有過錯的。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
責任指個體分內應做的事,來自對他人的承諾,職業要求,道德規范和法律法規等。指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或強制性義務。出自《新唐書·王_薛收等傳贊》。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
主要區別就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有無過錯不同,是否承擔責任不同。
1.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的故意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則是指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中,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PS: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侵權案件有:
產品缺陷責任、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2.環境污染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
4.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
5.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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