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有這樣一句諺語:“家庭暴力一旦開始,就只能和婚姻一起結束。”相互忠實、彼此尊重,本是夫妻之間的義務,可總有些人卻喜歡在婚姻中胡作非為,做婚姻中的主宰。一旦碰到這種情況,我們能做的,就是對家暴零容忍,只有這樣才能防患于未然,把傷害降到最低。
對于家暴這種行為,往輕了說是違反法律,最多也不過是受到行政處罰而已,但如果造成了嚴重后果的話,則極有可能會構成了刑事犯罪。要知道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雖然都是存在違法行為,但兩者的性質卻全然不同。
以盜竊財物為例子,盜竊財物在1000元以下的,不過是屬于一般盜竊行為,有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之人依據違法的情節程度,處以行政拘留或者是罰款;但如果是在一千到三千元以上,盜竊行為就已經構成了盜竊罪,不僅需要處以刑事處罰,同時還要被記入檔案,成為伴隨你一生的污點,甚至是連累家人。這也就是兩者的不同之處。
同理,家暴行為也是如此,雖然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只有達到了一定的標準,才可以被認定為犯罪。那么,家暴什么程度才能構成刑事犯罪呢?
謝麗與丈夫陸某結婚十余年,早年間兩人還是恩愛有加,婚后共同孕育了一個孩子,一家三口各司其職,丈夫在外創辦公司、賺錢養家,妻子在家相夫教子、照料一家老小,夫妻倆倒也講過日子過得和和美美。
可當陸某所創辦的公司因為經營不當,再加上資金鏈斷裂導致破產之后,陸某一夜之間性情大變,再也沒有了之前的好臉色,甚至因為心中怨憤無處發泄,竟然開始對妻子謝麗大打出手。
一開始面對丈夫的打罵,謝麗也是百般容忍,可當她發現自己的容忍非但不能解決問題,甚至還讓陸某愈發的得寸進尺時,忍無可忍的謝麗這才開始向社區以及婦聯求助。
但長期的擔驚受怕讓精神極度緊張的謝麗,無法再繼續與陸某一同生活,為了保護自身安全,在多次提出離婚未果之后,2023年5月,謝麗就陸某家暴這一行為上訴法院,要求對其處以刑事處罰,并提出了離婚。
由于陸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家暴行為,屬于法院準許離婚的情況,但最終結果卻是依法對陸某處以十日的行政拘留。
程女士與李先生是夫妻關系,兩人婚后育有一子,但這段看似美好的一家三口,實則卻是宛若人間煉獄般可怖。
李先生本就性格暴躁,自染上了之后,言行處事就更加暴戾,在外倒是對人和和睦睦的,可一旦回到家,稍有不順就會妻兒大打出手。案發這天,僅僅只是因為年幼的兒子因為身體不適而大哭不止,心煩意亂的李先生直接就把所有的氣都撒在了妻子程女士身上。
經鑒定,此次行為造成了程女士重傷二級,最終法院以構成刑事犯罪,判處李先生7年有期徒刑。
從以上兩個案例的處罰來看,很明顯能夠分辨得出,案例1是行政處罰,案例2則是刑事處罰。那么從兩個案例的對比中,家暴什么程度才能構成刑事犯罪呢?這主要就是依據被害人受傷的嚴重程度。
一般的家庭暴力,例如案例1中謝麗與陸某之間的情況,雖然陸某長期對謝麗存在家暴行為,但并未對謝麗的身體造成嚴重的傷害,所以也只能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存在毆打他人行為或者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陸某,處以10日的行政拘留。
但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如果施暴者的家暴行為經過傷情鑒定,達到了輕傷以及以上的程度,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正如案例2的情況,由于程女士被李先生毆打導致重傷二級,顯然已經是屬于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嚴重情節,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的李先生,7年的有期徒刑并不為過。
但在家庭暴力中,并不僅僅只是存在故意傷害罪這一個罪行,案例2中的情況,雖然此前也遭受到家暴,但真正造成身體危害嚴重的,也只有這一次,所以才會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是長期家暴導致的重傷,又該如何呢?
針對于長期家暴導致被家暴者達到輕傷以上的情況,該行為則有可能是涉嫌虐待罪。畢竟《刑法》中對于虐待罪做了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施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
本罪侵害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比如父母與孩子,亦或是夫妻之間,其次就是打罵等虐待行為具有相對連續性,并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結果,才會構成該罪行,量刑標準輕則“二年一下有期徒刑”,重則“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并不是說只要存在家暴的行為,都是構成犯罪,具體要被判處怎樣的處罰,主要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理,更何況同樣是家暴構成的刑事犯罪,也可以存在不同的罪名,任何事情也都不可一概而論。
(注:《以案普法:家暴什么程度才能構成刑事犯罪?》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情節稍作潤色;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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