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物業糾紛調解需要遵守什么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物業糾紛調解的主要方法
1、遵循法律規定調解物業糾紛,應當依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如《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有關規定,參照慣例,權衡各方利益,以切實保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權利,促進物業管理健康發展的原則進行。
2、注重社會效果注重調解的社會效果是指以構建和諧的物業小區為宗旨,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強調確立大局觀念,注重掌握事實、分清是非,力求通過調解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爭取社會效果的最優化。
3、爭取多方支持現實生活中,導致產生物業糾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而且不少糾紛并非是一方過錯所造成,因而在調解物業糾紛的同時一并解決其他問題,就存在一定的難度。
如動遷業主因對動遷不滿或業主因生活困難而拒付物業管理費的,僅靠單方力量往往難以解決全部問題。
因此,在調解時除應堅持依法化解矛盾的原則外,還應多方聽取各種意見,積極聯系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尋找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徑,使問題得到切實解決。
4、建立問題上報機制對于問題比較復雜,容易引起群體性矛盾的物業糾紛,在調解時要注意與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以便有效地控制總體局勢。
如遇有矛盾激化的傾向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匯報,以免糾紛調解處理不當促使矛盾進一步惡化。
物業糾紛發生之后,是可以委托與糾紛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介入調解的,當然由于調解遵守的自愿等的原因,在業主、或者是物業一方不愿意調解的時候,此時是不能強制調解的。
在調解不成功的情形下,可以選擇仲裁、或者是起訴的方式來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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