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根據案件事實及本案的證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原告主張與被告解除合同理由充分,理由如下:
1、被告未經原告的同意,將承租的房屋租、轉借。
2、被告未經原告的同意,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擅自搭建房屋。
3、被告拒絕支付房租,且累計不繳納房租達6個月以上。
代理人認為,依據《民法典》第94、219、224、227條的規定及《城市房屋租賃辦法》第23、24條的規定,被告的行為符合上述任何一條,原告即可與其解除合同,原告行使解除權的事實、法律依據充分確鑿,本案被告應當立即騰房。
二、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擅自搭建房屋,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將該房屋恢復原狀,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關于本案租金
1、被告拒付拖欠原告租金累計為7萬元余元。
(1)被告拒付2004年5月25日—2005年5月24日的租金三萬元及利息。
(2)欠交2005年5月25日—2006年5月24日租金5000元及利息。
(3)欠交2006年5月25日—2007年5月24日租金5000元及利息。
(4)被告拒付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今的房屋租金及利息。
綜上,被告拒付、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共計7萬余元。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立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利息,租金交至本案判決生效后被告實際交付房屋之日。
2、房屋租金應為3萬/年,而不是2.5萬/年。
根據1997的《房屋租賃合同變更》可以得知,被告租賃該房屋的租金為2萬/年。同時根據2002年《續簽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約定,被告租賃房屋的租金為2萬/年。又根據2004年《房屋租賃協議》得知,被告每年向原告增加租金一萬元,所以自2004年5月25日以后,房屋租金為3萬/年。
3、租金計算方法:30000元/365天*實際使用天數+預期房屋租金利息。
四、被告應承擔原告因本次訴訟來濟的所有必要花費。包括:公證費、機票、住宿費、郵寄費共計5828元人民幣,具體數額以發票為準。
五、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六、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原告作如下答辯:
1、關于原告對于-先生的授權問題。
原告對于-先生的授權僅限于于-先生代替原告與本案被告簽訂合同,有關租賃合同的其他問題,原告并未對于-先生進行授權。因此,被告答辯稱與于-先生商談繳稅及繳納租金的事宜,原告并不知情,于-先生對被告作出的任何答復與原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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