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三種情況。
絕對不起訴是指行為人不存在犯罪行為而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是指行為人已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存疑不起訴是指案件存疑,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還不能查清案件事實而做出的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結案流程是:
1.承辦檢察官審查全案證據,做出不起訴的意見。(存疑不起訴需兩次退查)
2.承辦檢察官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參加聯席會議的檢察官會根據承辦檢察官對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的匯報情況,提出個人意見。(參加聯席會議的檢察官的意見對承辦檢察官來說,只有參考作用)
3.提交本院檢察委員會進行決定。(承辦檢察官向檢察委員會進行匯報,檢察委員會成員分別發表意見。檢察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4.檢察委員會通過不起訴決定后,承辦檢察官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5.承辦檢察官向被不起訴人、被害人送達不起訴決定書。
6.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7.被不起訴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應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8.如果沒有申訴,7日后不起訴決定就已發生法律效力。
不起訴決定,代表著訴訟程序的終結,案件不會進入審判階段;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則會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將會解除;也不會留下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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