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合同詐騙: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集資詐騙: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罪與其他采用欺騙手段實施的犯罪及民事欺詐行為的根本區別在于有無非法占有目的。
幾個司法解釋的認定:
1996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合同詐騙案件中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規定: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這些規定詳盡地列舉了合同詐騙案件中常見的足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對實踐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合同詐騙當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還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考察:
第一,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二,看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有無欺騙行為;
第三,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第四,看行為人違約以后是否愿意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考察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真實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金融詐騙案件中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歸納總結:
“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p>
這雖然是針對金融詐騙罪的歸納,對于其他詐騙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斷也有重要意義。
2010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集資詐騙案件中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規定: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p>
認定詐騙案件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僅要求證明嫌疑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還要證明嫌疑人有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的行為,即嫌疑人為被害人追回被騙財物設置障礙,使得被害人無法通過民事救濟途徑追回被騙的財物。
非法占有并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履行合同義務),是認定詐騙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總標準。
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已嚴重惡化,經營難以維持,明顯無力清償債務,經營者采用虛構投資項目等欺騙手段大量借入資金,用于歸還以前所欠的債務,則屬于“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詐騙犯罪客觀上的構成要素是: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他人因欺詐行為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他人因此實施處分(或交付)財產的行為→行為人獲得或者使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欺詐行為與財產轉移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時即可。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詐騙的方式、方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進而使被害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合同詐騙案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無合法經營資格的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買賣或者承攬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或者材料費;
2、利用中介機構簽訂轉包合同,騙取定金或者預付款;
3、虛構建筑工程或者轉包建筑工程合同,騙取工程預付款;
4、雙方當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將國有或者集體財產轉移或據為己有;
5、本無履約能力,弄虛作假,蒙騙他人簽訂合同,或是約定難以完成的條款,當對方違約后向其追償違約金。
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為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為。
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即興投資的心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復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控制進行的。例如:
有的謊稱其集資得到了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偽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眾投資盈利心理;
有的打著舉辦集體企業或者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福利為誘餌;
有的虛構實際上并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計劃。
只要行為人采取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于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
普通詐騙案的立案追訴標準是3000元,電信詐騙只要達到1500元。
合同詐騙案的立案追訴標準是2萬元。
集資詐騙案的立案追訴標準:個人集資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在5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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