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漢濱檢刑訴〔2023〕106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4011991********,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住**小區**號樓**單元**室。2023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3年11月18日晚上21時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陜GV****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大橋路南十字安康市公安局被漢濱分局執勤交警查獲,遂將其帶至漢濱區第一人民醫院依法提取血樣,經安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檢驗,王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檢測值為110.8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王某某持有E類機動車駕駛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受案、立案等法律文書、現場檢查筆錄、查獲經過、鑒定文書、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陳勇
2023年7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住安康市漢濱區**小區**號樓**單元**室,聯系電話:1330915****;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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