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5日發布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其中對正當防衛作了明確規定。
近年來我們常常能聽說“正當防衛”。那么到底什么是正當防衛,什么情形不屬于正當防衛呢?
關于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而構成正當防衛,需要滿足起因、時間、主觀、對象、限度五個條件。
關于防衛過當:刑法規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民法典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關于特殊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是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中做出反擊,不負刑事責任。此類暴力犯罪達到了可致使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程度,因此在面對這些嚴重的暴力犯罪時,難以要求防衛人在處于緊張、恐慌的狀態下還能理智、客觀地判斷其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在實踐中,許多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的案件都是由于暴力犯罪的程度尚未達到嚴重程度,故并未適用特殊防衛條款。
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于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
經審理,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在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承擔部分責任;實施侵害行為的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施侵害行為的人不能證明防衛行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僅以正當防衛人采取的反擊方式和強度與不法侵害不相當為由主張防衛過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
例:李四先動手打張三,張三覺得不甘心打回去,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但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2、想象的不法侵害的侵害行為。
例:張三以為李四舉手要打自己,但李四只是想打個招呼,如果張三因此打了李四,那么該行為不能稱作是正當防衛。
3、對尚未開始的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
例:李四說要揍張三,但一直沒有實施,張三先下手為強,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例:李四打了張三,張三幾天后報復回去,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例:李四打了張三,張三反擊了無關的趙五,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例:李四打了張三后意外摔倒昏迷,張三趁此機會揍李四,該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例:張三故意激怒李四,讓李四對自己出手后反擊,該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8、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例: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9、開始是正當防衛,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該行為可能涉嫌防衛過當。
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還應優先選擇報警等方式解決矛盾、防范侵害,盡可能理性解決爭端。如果情況不允許,則盡量采用鈍器防御,在合理限度內反擊,切勿做出手持銳器主動攻擊重要部位等行為,否則可能涉嫌防衛失當。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正當防衛讓公民在受到侵害時可以保護自己,但公民也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利。
如果看到不法分子在行兇,如何保護自己又幫助他人?
見義勇為是中國的傳統美德,并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構成正當防衛。但是見義勇為一定要把握好度,不可違背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同時,也鼓勵見義智為。在他人遇到危險時,請衡量自身的能力,選擇最好的方式,比如撥打110,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幫助。
如今,制止家暴也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3月1日,《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施行,其中規定,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可認定為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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