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刑法條文】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證據要點】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個人經歷、職務任免情況及其承擔的具體職責;
⑵委派及依照法律從事公務情況;
⑶作案的動機、目的、起意、策劃過程及在犯罪過程中履行職務和利用職務便利的情況;
⑷實施挪用行為的時間、地點、參與人、經手人、方法、手段、理由、次數、經過、公款的來源、形式及數額;
⑸與使用人的關系及挪用公款借給他人使用情況,出借被挪用公款獲得利益、好處;
⑹挪用公款的去向、用途,案發前歸還、追繳情況;
⑺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劃、分工、實施、地位、作用等情況以及挪用行為是否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2.證人證言: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齡、任職及職責分工等;
⑵使用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使用被挪用公款的時間、數量、來源、具體用途,給予犯罪嫌疑人利益、好處;
⑶財務人員、主管人員、經手人員等關于公款被挪用的時間、數量、手段、理由、經過、來源情況。
3.物證、書證:
⑴任職履歷表、任命文件、任命書、會議紀要、人事部門或組織部門的任職證明等證明其擔任職務情況;
⑵委派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材料等;
⑶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材料等;
⑷單位出具的證明行為人具有主管、管理、經手單位公款職務便利的其他書面材料;
⑸本單位關于相應款項支出的財務記賬、銀行記錄等及證明被侵占的公款屬于單位所有或管理、使用的書證材料;
⑹反映挪用公款行為的書信、日記、合同、收據、借條、欠條、股票、債券、匯票、本票、支票等有價證券;
⑺被挪用單位相關的賬冊、記賬憑證、銀行記錄;
⑻查獲的贓款、銀行存單、存折、股票資金賬戶、參股證等憑證及行為人用挪用的款項購買的物品。
4.鑒定意見:
⑴關于挪用公款次數、手段、價值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審計鑒定意見;
⑵犯罪嫌疑人挪用的簽字筆跡、印鑒等筆跡鑒定意見。
5.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辨認筆錄:
⑴包括提取物證現場等;
⑵目擊證人辨認犯罪嫌疑人或物證的筆錄;
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證人指認現場筆錄。
5.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包括錄音帶、錄像帶、電子數據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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