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5月29日,達日縣公安局桑日麻派出所在辦理一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案件時,民警在對違法嫌疑人進行傳喚過程中,遭到三名群眾推搡、拉扯并阻止警車駛離。
【調查與處理】
經查,民警依法傳喚違違法嫌疑人索某時,旦某、加某、彭某三人故意阻礙、阻撓民警將索某帶離現場,加某推搡、拉扯民警并坐上警車阻止警車駛離,旦某、彭某推搡民警,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旦某、加某、彭某阻礙處警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有三名違法嫌疑人陳述、處警視頻等證據相互印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旦某、加某、彭某行政拘留十日并處肆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征車輛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槍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本案中加某以推搡、拉扯處警民警并坐上警車的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索某;旦某、彭某以推搡處警民警,阻礙處警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使正常的執法活動無法進行,加某、旦某、彭某的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
【警方提醒】
人民警察的執法權是法律賦予的,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切勿以身試法,去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察,更不要以暴力、威脅的方式抗拒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否則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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