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四川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2023年四川省禁毒工作新聞發布會。會上省禁毒辦、法院、檢察院聯合發布了2023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關于典型案例評選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做好2023年“6·26”國際禁毒日宣傳工作,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對社會行為的引領示范作用,宣傳、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促進全社會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圍。
省禁毒辦、省法院、省檢察院聯合開展了2023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評選活動。
評選活動開展以來,面向全省相關部門廣泛征集案例。截止5月底,各方共推薦案例88件,由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高校法學專家和資深司法工作人員共同評審后,省禁毒辦、省法院、省檢察院研究確定了今年的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涵蓋了涉新型毒品、涉網絡及虛擬貨幣、涉未成年人、涉次生犯罪、涉包庇窩藏、涉寄遞、涉跨成渝地區、涉大宗毒品等各種類型,并邀請參加評審的專家對相關案例進行了點評。
案例目錄
1.張添溢通過互聯網利用虛擬貨幣在境外購買毒品并寄遞入境被判走私毒品案
2.段紹名利用電子煙販賣合成大麻素被判販賣毒品案
3.胡秋寒等人向未成年人在內的多人出售“笑氣”被判非法經營案
4.羅章海等人利用快遞柜販賣毒品案
5.程浩等人生產麻黃素被判非法生產制毒物品案
6.木乃博曲等人倒賣、運輸美沙酮被判販賣、運輸毒品案
7.陳尚友跨省販賣、運輸毒品被執行死刑案
8.胡國軍在娛樂場所將毒品兌入飲料欺騙多人飲用被判欺騙他人吸毒案
9.胡華翠等人包庇窩藏毒品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責案
10.付敏娜出借微信收款賬號給販毒人員使用被判洗錢案
案例1
張添溢通過互聯網利用虛擬貨幣在境外購買毒品并寄遞入境被判走私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開始,被告人張添溢通過互聯網聊天軟件多次與境外毒品賣家聯系,使用比特幣、泰達幣支付購買毒品,通過國際快遞從加拿大多倫多、德國法蘭克福發送毒品入境,被海關工作人員查獲大麻葉共計凈重329.39克,新型毒品麥角酸二乙基酰胺(簡稱LSD,俗稱“郵票”)共計凈重2.15克。同年8月19日,張添溢歸案后,還在其租住房查獲大麻葉23.52克。
二、案件辦理經過及裁判結果
本案由成都海關駐瀘州辦事處緝私分局偵查終結,由四川省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添溢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從境外購買毒品后,多次通過快遞渠道寄遞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且多次走私毒品,情節嚴重。張添溢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處張添溢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機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間內上訴后撤訴,二審經審查依法準許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廣泛運用和物流業高速發展,犯罪分子利用網絡、物流實施毒品犯罪的情況日漸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趨隱蔽性、多樣化。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使用“互聯網+虛擬貨幣+物流寄遞”手段走私毒品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以高度私密的聊天軟件聯系境外毒品賣家,利用比特幣(BTC)、泰達幣(USDT)跨境支付,購買傳統毒品大麻葉和新型毒品LSD,最后通過跨境國際包裹,將毒品走私至國內,犯罪行為的隱蔽性較強。
本案中寄遞入境的新型毒品LSD,因常吸附于印有特殊圖案的紙上,僅手指甲蓋三分之一大小,含在嘴里就能“吸食”,也可通過貼于皮膚滲入人體,是致幻劑的代表,具有極強的成癮性。社會公眾尤其是青少年要學會辨識、提高警惕,防范新型毒品。
本案的判決昭示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即使是隱蔽強、高科技的作案手段仍然會被查獲,再狡猾的犯罪分子依然會被繩之以法。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羅毅 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主任
近年來,新型毒品加速演化,隨著網絡技術、物流寄遞行業和虛擬貨幣匿名支付平臺的發展,毒品犯罪逐漸形成全鏈條網絡交易閉環,其中毒品流通環節呈現寄遞化特點。不法分子利用物流行業,通過寄遞方式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的案件增多。
本案即是政法機關切實履行工作職責,注重互聯網毒品犯罪懲治的協調性,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為全面、深入推進禁毒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例證。通過本案揭露了“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支付+物流郵遞”已成為互聯網毒品購銷及毒品交易的常見方式,向社會公眾展現了當前互聯網毒品犯罪的新特點,依法將以國際快遞方式接受境外毒品的行為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毒品”的犯罪行為,從嚴懲處毒品犯罪,既有力地震懾了犯罪分子,發揮了刑罰懲罰、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也切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青少年群體的識毒、防毒、拒毒意識。
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根據本案展現的利用物流寄遞渠道販賣、運輸毒品犯罪的新特點,嚴格落實物流寄遞實名制,強化物流寄遞行業禁毒管理,加強從業人員禁毒培訓。相信在政法機關與其他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定能形成打擊整治涉毒違法行為的合力,打贏禁毒人民戰爭。
案例2
段紹名利用電子煙販賣合成大麻素被判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段紹名通過微信與購毒人聯系以1690元達成買賣毒品合意后,將2支含有合成大麻的電子煙桿和1瓶電子煙油通過他人送交到吸毒人員處。經鑒定,段紹名所販賣的2支電子煙煙桿中均檢出ADB-BUTINACA成分。
二、案件辦理經過及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分局偵查終結,由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段紹名違反國家對毒品管理的規定,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段紹名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涉及的ADB-BUTINACA成分,即合成大麻素,具有使人產生依賴性、致幻作用等特性,是我國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質。目前合成大麻素多以電子煙油的形態出現,有向煙絲及日常零食添加的趨勢,更具隱蔽性和迷惑性,其社會危險性極大。本案就是一起販賣合成大麻素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段紹名通過網絡通訊工具聯系買家,將合成大麻素隱匿在電子煙中進行販賣,并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完成交付,其犯罪行為隱秘性強。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政法機關對被告人段紹名依法懲處,有力彰顯打擊毒品犯罪無死角無盲區,多重偽裝的犯罪行為最終逃不過法律嚴厲制裁。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陳自強 西南石油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四川省法學會刑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四川省律協刑辯協會副會長
毒品犯罪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頹廢社會風氣,容易引發惡性犯罪,其危害性極大。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等多部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文件,要求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體現。近年來,新類型毒品犯罪與日俱增,隱蔽性較強,2023年5月11日,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將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和氟胺酮等18種物質列入<非藥用業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公告》,這意味著,所有品種的合成大麻素類物質,都屬于我國刑法意義上的毒品,依法從嚴打擊新類型毒品犯罪也成為近年來禁毒的重點工作。
本案是典型的新類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犯罪案例。被告人段紹名違反毒品管制規定,將合成大麻素隱匿在電子煙油中,通過網絡平臺找到買家完成交易,實施販賣毒品犯罪行為。合成大麻素系2023年剛剛列入非藥用業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社會對此類物品認知度較低,并且合成大麻素被直接添加在煙油中,更是鮮為人知,利用網絡平臺交易難以被偵查機關發現。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事實與罪名認定準確,量刑上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人民法院對本案的依法裁判極大地提升人民群眾對新類型毒品的認知度,進而提高法律意識,使得部分潛藏有犯罪傾向的公民認識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才是正道。該案也對毒品犯罪分子起到教育震懾作用,為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指數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3
胡秋寒等人向未成年人在內的多人出售“笑氣”被判非法經營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下半年至2023年4月,被告人胡秋寒、周超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情況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內的50余人銷售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非法經營達227020元,獲利6萬余元。
二、案件辦理經過及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由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秋寒、周超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一氧化二氮,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行為均積極主動,不區分主從犯,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胡秋寒、周超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扣押在案的違禁品、作案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機依法予以沒收;對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未退繳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周超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笑氣”的品名為一氧化二氮,是一種氧化劑,多用于食品工業中,吸食后會令人臉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詭異癡呆的“笑容”,所以俗稱“笑氣”。長期吸食“笑氣”會讓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產生依賴,造成認知功能、記憶力甚至腦神經損害。2023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因“笑氣”具有輕微的麻醉作用,吸入時能讓人產生一定的幻覺和愉悅,近年來,“笑氣”被偽裝成“吸氣球”“奶油氣彈”等,向年輕群體加速滲透蔓延,逐漸成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部分未成年人在獵奇心理的驅使下,成為濫用“笑氣”的主要受害者,甚至從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笑氣”吸入人體后會出現頭暈、窒息,嚴重時會危及生命,對人體傷害極大。本案就是一起將未成年人作為消費群體,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政法機關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對兩名被告人判處了刑罰,有力打擊了行走在法律邊界、觸碰法律底線的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涉毒品犯罪,給懵懂獵奇的年輕人上了一次普法課,也提醒相關部門加大對“笑氣”銷售的監管,從前端堵住違規銷售行為。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陳偉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重慶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笑氣”(一氧化二氮)作為一種法定的危險化學品,近年來卻被濫用。2023年6月,北京市禁毒委將“笑氣”列入第三代毒品。所謂第三代毒品,是指為逃避執法打擊而對列管毒品進行化學結構修飾所得到的毒品類似物,雖未被國際禁毒公約管制,但具有與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或麻痹效果,嚴重的會引發精神錯亂,甚至抽搐、休克、腦中風死亡。第三代毒品的危害是第一代毒品的一千倍。此外,近年來我國吸毒人員低齡化、多元化趨勢明顯。《2023年中國毒品形勢報告》指出,“截至2023年底,全國累計發現登記18歲以下吸毒人員2.9萬名、18歲到35歲吸毒人員165.9萬名,35歲以下青少年占在冊吸毒人員總數的57.1%。在2023年新發現的48萬名吸毒人員中,18歲以下吸毒人員1.8萬名,18歲到35歲吸毒人員占近7成。”
本案系一起非法販賣邊緣性“準毒品”“笑氣”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胡秋寒、周超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內的50余人銷售“笑氣”,情節嚴重,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充分考慮被告人有坦白、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與酌定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并綜合其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內對其從輕處罰,所處刑罰適當。本案有力打擊了游走于法律邊緣的犯罪分子,對一味追求刺激、獵奇的青少年具有警示教育意義,對非法買賣笑氣的亂象(特別是在娛樂場所和利用網絡平臺銷售)發出了整治信號,有利于從源頭堵住非法銷售此類物品的行為。
案例4
羅章海等人利用快遞柜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章海、張登蓉系夫妻關系,均系吸毒人員。2023年至2023年4月21日,羅章海通過微信與購毒人員商議販賣毒品事宜并收取毒資,繼而利用部分住宅小區安放的快遞柜等快遞放置柜存放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然后將取件碼發送給購毒人員。2023年2月起,張登蓉明知羅章海在販賣毒品后,幫助羅章海與購毒人溝通聯系、存放毒品、發送取件碼,共同販賣毒品。同年4月21日,民警從羅章海、張登蓉租住房內、某小區大門外的快遞柜中查獲“冰毒”共計13.28克。
二、案件辦理經過及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井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由四川省井研縣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井研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章海、張登蓉無視國家法律對毒品的管制規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販賣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在共同犯罪中,張登蓉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對其減輕處罰。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羅章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處張登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羅章海的手機以及毒品等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后疫情時代,快遞業是當前經濟恢復、產業鏈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環,給疫情防控下的人們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同時,由于智能無人收遞快遞柜設備具有無接觸式交付等特點,越來越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睞。本案是一起通過網絡聯絡、利用快遞柜存取功能交付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運用快遞柜存儲后不當面交付的手段販賣毒品,導致毒品更易擴散、流通,尤其與網絡社交媒介相結合后,販賣毒品犯罪更為分散化、隱蔽化,加大了司法機關打擊毒品犯罪的難度。本案警示全社會,政法機關高度關注毒品犯罪新手段新方法,已成為打擊毒品犯罪的重點,膽敢以身試法,留給自己必定是牢獄深淵,留給家人必定是眼淚。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張斌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首屆四川省十大中青年法學專家,教育部新世紀人才支持計劃獲得者
近年來,毒品犯罪出現了一種新的發展方式,即所謂“寄遞類”犯罪。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電子支付+物流寄遞”這種易于與普通貨物郵寄相混淆的犯罪方法,作案方式更加隱蔽,擴散范圍更加廣泛,本案即是利用快遞柜進行毒品交易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實施販賣毒品犯罪高多達數十次,所涉毒品數量大,交易對象多,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寄遞類毒品犯罪證據隱蔽性強,電子證據居多,既增加了禁毒執法部門打擊毒品犯罪的難度,也對這類犯罪的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提出了新的考驗。在本案中,公安機關充分收集證據,法院審和審查在案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等證據,準確認定販賣毒品次數,積極回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理由,準確界定了兩名被告人中主從犯作用地位,依法對從犯作出減輕處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對辦理寄遞類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本案還有一個特色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人民法院針對個案所暴露的行業監管漏洞,向郵政管理部門、相關執法部門、有關企業發出司法建議,推動相關部門、機關、企業加強寄遞安全監管、壓實主體責任意識、促進寄遞行業規范運營,進一步從根源找出產生寄遞類毒品犯罪的問題和原因,以案為鑒,由點及面,創新、能動履職,既維護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又體現了打擊毒品違法犯罪需要政法機關配合協同、社會各相關企業機關有效參與的基本原則,這是人民法院社會治理功能在毒品犯罪懲治中的積極體現。
案例5
程浩等人生產麻黃素被判非法生產制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程浩要求被告人楊開明尋找含有麻黃素復方制劑藥品的貨源。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程浩、薛常昆等人租賃被告人謝公能的房屋準備用于提煉麻黃素,并租用被告人周光建的面包車用于運輸制毒物品原料、制毒工具等。同年10月20日左右,程浩、薛常昆、楊開明等人駕車前往吉林省通化市,經楊開明介紹程浩購得大量消咳寧(出廠名:復方甘草麻黃堿片),后偽裝成飼料通過物流公司運回隆昌市,由周光建駕車與謝公能將該批消咳寧運至制毒窩點。后程浩出資安排薛常昆從被告人余家國處購買了制造麻黃素所需化工原料后租賃車輛與程浩一起運回隆昌市,由周光建駕車與謝公能將化工原料運至制毒窩點。陸續備齊制造制毒物品所需工具、設備后,周光建聯系被告人謝良清協助程浩生產麻黃素。謝良清、程浩在謝公能房屋內加工、提煉麻黃素,后交給周光建藏匿于其家中。
2023年11月6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程浩、薛常昆、楊開明、周光建、余家國、謝公能、謝良清抓獲歸案。從周光建處、制毒窩點查獲麻黃素共計53余千克。
二、案件辦理經過及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隆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由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浩、薛常昆、楊開明、周光建、謝公能、余家國、謝良清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麻黃素類復方制劑加工提煉制毒物品麻黃素的行為,構成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生產制毒物品53余千克,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程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六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楊開明曾因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被判處刑罰,酌情從重處罰。依法以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程浩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還分別判處被告人薛常昆、楊開明、周光建、余家國、謝公能、謝良清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刑罰,并處相應罰金。
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易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現象較為突出。大力打擊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犯罪行為,對于從源頭斬斷毒品犯罪鏈條,確保社會長治久安具有重大意義。本案系一起非法生產麻黃素的典型案例。麻黃素可用于制造毒品,屬國家嚴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學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被告人程浩等七人實施制毒物品犯罪屬情節特別嚴重,對其依法判處相應刑罰,表明了政法機關從源頭懲處毒品犯罪,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的堅定決心。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唐稷堯 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黨委書記,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四川省法學會副會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犯罪。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獲得的,如鴉片就是通過切割未成熟的罌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種天然制品,但絕大部分毒品只能通過化學合成的方法取得。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它們通常都是以藥品或化工原料的方式存在。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醫藥和化工生產用的原料就是我們所說的制毒物品,它們既是醫藥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劑。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被告人首先是在藥品市場上獲取了大批量的含有麻黃素復方制劑藥品——消咳寧(出廠名:復方甘草麻黃堿片),然后再使用化學制劑提煉出易于制造毒品并受國家嚴格管控的化學品——麻黃素。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沒有司法機關的介入與打擊,這些易制毒物品最終將轉化為數量巨大的毒品并流入社會、危害民眾。因此,要有效控制與打擊毒品犯罪,就不僅要打擊毒品的生產與流通行為,還應當追根溯源,從源頭上打擊制毒物品的生產與流通。有鑒于此,我國刑法不僅規定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還規定了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本案被告人雖然尚未制造出毒品,僅生產出化學制毒物品,但其數量已達50公斤,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人民法院對其依法判處相應刑罰,彰顯了從源頭懲處毒品犯罪的決心。同時,由于被告人是從市場上獲得相應的可提煉麻黃素的藥品與化學制劑,本案也凸顯出應在行政監管領域進一步強化,與制造毒品嚴密相關的特定藥品、化學品管控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案例6
木乃博曲等人倒賣、運輸美沙酮被判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1日,被告人李學峰委托被告人木乃博曲代購美沙酮用于自己吸食,并通過微信給木乃博曲轉賬500元。而后,木乃博曲以200元的價格從被告人阿木偉哈處購買了一瓶美沙酮,交給被告人阿木約布從甘洛縣運送給雅安市的李學峰。2023年2月1日,阿木約布明知運送的是美沙酮而收取運費并實施運輸,在京昆高速雅安市滎經服務區將美沙酮交給李學峰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美沙酮502.4克。
二、案件辦理經過及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雷波縣公安局偵查,由四川省四川省雷波縣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雷波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經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阿木偉哈、木乃博曲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然販賣給他人且數量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李學峰、木乃博曲指使被告人阿木約布運輸美沙酮,三人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在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學峰、木乃博曲系主犯,被告人阿木約布系從犯。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木乃博曲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阿木偉哈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學峰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阿木約布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三、典型意義
美沙酮系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常作為吸食海洛因的戒治康復藥物使用。隨著涼山地區禁毒工作力度不斷加大,該地區海洛因等毒品資源稀缺、價格高昂,毒品犯罪分子轉而將具有戒治替代作用的美沙酮作為毒品販賣給吸毒人員,社會危害性較大。本案是一起多人參與倒賣、運送美沙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木乃博曲等人在涼山禁毒高壓態勢下頂風作案,政法機關依法從嚴懲處,彰顯了嚴厲打擊非法販賣、運輸美沙酮等各類毒品犯罪行為、服務涼山堅決打贏禁毒人民戰爭的決心和信心。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唐稷堯 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黨委書記,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四川省法學會副會長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被告人所販賣的對象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毒品——美沙酮。它本身是一種阿片受體激動劑,藥效與嗎啡類似,具有鎮痛作用。20世紀60年代初期發現此藥具有治療海洛因依賴脫毒和替代維持治療的藥效作用,故被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作為吸毒戒治康復藥物使用。但是,美沙酮本質上是一種麻醉類藥品,也具有使人成癮的效果。雖然相對海洛因等毒品,它對人體危害較小,還可以減輕和推遲戒斷綜合征(毒癮發作),但長期使用一樣可形成軀體依賴與心理依賴,一旦濫用就等同于吸毒。我國早已將美沙酮納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麻醉藥品品種目錄(2023年版)》管理,是國家明令限制流通的麻醉藥品。
根據我國刑法第357條的規定,刑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因此,美沙酮雖然可以作為吸毒戒治康復藥物使用,但其依然屬于毒品范疇。
在本案中,被告人明知美沙酮是國家限制流通的麻醉藥品而采取隱蔽性的手段實施交易、運輸活動,其違反國家規定販賣、運輸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毒品)的主觀故意是顯而易見的,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成立毒品犯罪的“明知”要求。本案依法懲處犯罪分子不僅為后續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范例,而且對于社會公眾及戒毒人員正確認識包括美沙酮在內的各種新型毒品具有重要的教育意義。
案例7
陳尚友跨省販賣、運輸毒品被執行死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被告人陳尚友、陳渝共謀到四川省成都市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當晚,二人從重慶市駕車至成都市金堂縣某小區,陳渝向毒品上家購得甲基苯丙胺1900余克,后二人攜帶甲基苯丙胺駕車返回重慶市。陳尚友向毒品上家支付購毒款34萬元,并將上述甲基苯丙胺全部予以銷售。同月23日,陳尚友、陳渝再次到成都市購買甲基苯丙胺,陳尚友向毒品上家支付部分購毒款24萬元,并取得甲基苯丙胺3袋。次日1時許,二人駕車返回重慶途中被查獲。民警從該車后排處查獲甲基苯丙胺3袋,共計凈重2952.95克。其中,陳尚友所購甲基苯丙胺凈重1964.18克。另從陳尚友的背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6.16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0.04克。
二、案件辦理經過及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由四川省資陽市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尚友伙同他人販賣、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陳尚友通過同案被告人陳渝主動向上家求購毒品,出資并決定購買數量,親自駕車跨省運輸、向下家銷售毒品,作用突出,罪責最大。陳尚友伙同他人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后五年內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依法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尚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陳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陳尚友、陳渝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罪犯陳尚友已于2023年4月7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隨著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西部陸海大通道建設的順利進行,成渝兩地同城化發展越來越緊密,一些不法分子企圖借助成渝地區便捷的交通條件從事毒品犯罪活動,給兩地正常的經濟建設和社會治安秩序帶來極大的隱患。全省政法機關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重大決策部署,堅持厲行禁毒和鐵腕禁毒,持續保持對毒品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特別對大宗販運毒品、制造毒品、走私毒品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組織者、累犯、毒品再犯、慣犯等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予以重點打擊,服務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本案中,被告人陳尚友兩次伙同他人往來成渝地區販運大宗毒品,并致使部分毒品流入社會,又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社會危害極其嚴重,最終被判處死刑并被依法執行。按照當前我省毒情形勢和刑事司法政策,全省政法機關將立足各自職能,加強與重慶市相關部門協作配合,繼續加大對毒品犯罪的懲治力度,積極參與毒品犯罪綜合治理,掀起新一輪禁毒人民戰爭新的高潮,為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魏東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四川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本案被告人陳尚友兩次伙同他人橫跨成渝地區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陳尚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其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完全符合我國刑法規定和死刑政策,彰顯了司法公正。綜合全案看,本案司法機關依法、準確、全面認定案件事實,綜合權衡毒品數量、地位作用、主觀惡性、犯罪前科、坦白從寬等多種因素,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對陳尚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另一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定罪量刑結論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公正,是正確的。
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是我國一貫堅持的刑事司法政策,對從嚴懲治毒品犯罪等具有重大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是一個重大而復雜的法律問題,為保證死刑適用的公正、慎重,人民法院近年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舉措。比如2008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作了比較系統全面的規定,推動構建了毒品犯罪死刑適用的統一標準。2023年《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死刑適用問題作了補充和完善。因此,本案對被告人陳尚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被告人陳渝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體現了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謹慎適用死刑的司法政策精神。
本案判決還體現出司法機關履職盡責、果斷出擊,迅即斬斷毒品犯罪鏈條,防止了數量特別巨大的毒品外流,有力地震懾了毒品犯罪分子,有力地維護了成渝地區的社會管理秩序,為區域禁毒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是我國西部地區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經濟增長極,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有利于形成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區域經濟布局,有利于拓展市場空間、優化和穩定產業鏈供應鏈,是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的一項重大舉措。為服務和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為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強調:“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妥善審理涉公共秩序、生產安全、生態環境、知識產權、金融、網絡、國際投資、國際貿易、毒品犯罪、電信詐騙等重點領域刑事案件,深入推進平安中國建設。”本案被告人利用成渝地區便捷的交通網絡實施毒品犯罪,給該區域的毒品犯罪治理工作造成重大威脅,依法對本案被告人從嚴判處并適用死刑能夠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8
胡國軍在娛樂場所將毒品兌入飲料欺騙多人飲用被判欺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3日22時許,被告人胡國軍在KTV包間內,將甲基甲卡西酮白色粉末兌入盛放果珍飲料的茶杯里,放在包間內公共區域提供給李某、張某、廖某某等人飲用,后又邀約被害人何某某前往該KTV包間,欺騙何某某飲用含有甲基甲卡西酮的果珍飲料,致使何某某身體不適并昏厥。經四川基因格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張某、廖某某、何某某處提取的送檢樣本中均檢測出甲基甲卡西酮成分。同月27日,胡國軍主動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案發經過。案發后,胡國軍賠償了何某某經濟損失。
二、案件辦理經過及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偵查終結,由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國軍欺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胡國軍具有自首情節,賠償被害人何某某的醫療費用等經濟損失。對胡國軍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喪尸藥”“郵票”“上頭電子煙”等新型毒品層出不窮,不法分子掩蓋毒品犯罪的“面具”越來越多樣,犯罪手段更具隱蔽性和危害性。本案是一起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胡國軍采用在公共娛樂場所將俗稱“喪尸藥”的甲基甲卡西酮加入飲料的方式,欺騙被害人何某某飲用,對何某某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損害,更是對人民群眾安全感受和社會秩序穩定平安造成威脅。根據胡國軍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相應刑罰,體現了打擊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決心。
本案告誡社會公眾要學會辨識、提高警惕,慎重交友,對陌生人贈送的“糖果”“飲料”要學會拒絕,強化自我防毒、拒毒能力。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陳偉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重慶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甲卡西酮,俗稱“喵喵”(Meowmeow)“浴鹽”“喪尸劑”,屬于苯丙胺類興奮劑,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研究表明,該物質能導致急性健康問題和毒品依賴,吸食過量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腦部損傷甚至死亡。在國際社會對傳統興奮劑的嚴格管制之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搖頭丸成分的迷幻藥正逐漸退出毒品消費市場,甲卡西酮及其衍生物正成為濫用者娛樂時的新寵。
本案屬于在公共娛樂場所,欺騙他人吸食甲基甲卡西酮的典型案例。雖然被告人胡國軍主動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新都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案發經過,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后主動賠償被害人何某某的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且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但是,其在公共娛樂場所(KTV包間)欺騙被害人飲用含有甲基甲卡西酮的果珍飲料的行為,不僅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而且給社會秩序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全感造成重大威脅。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確保了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從而更好地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9
胡華翠等人包庇窩藏毒品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責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謀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三人商定由付道全負責出技術,李瑞負責出資,林忠有負責開車、放風。9月30日,付道全租用一農房作為制毒場地,李瑞出資12萬元,由付道全、林忠有購買兩公斤麻黃素。同年10月6日2時許,林忠有、付道全、李瑞前往仁壽縣一荒山“放煙子”,后三人到前述農房內“提油”。次日9時許,林忠有、付道全駕駛車輛轉移冰毒半成品時被警察攔截并開槍擊中,二人駕車逃逸。
隨后,被告人胡華翠接到付道全通知后前往指定地點接應,付道全將其與林忠有因涉毒被警察追捕并擊傷之事告訴胡華翠,并經人聯系劉虹運、江岸為付道全診療槍傷。胡華翠向劉虹運指定的人員支付手術費3.4萬元。因付道全傷情較重,劉虹運、江岸簡單處理傷口后,在胡華翠的陪同下先后將付道全送往多個醫院求醫,并向醫生隱瞞付道全受槍傷的情況。后,各被告人陸續歸案。
二、案件辦理經過及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區分局偵查終結,由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檢察院向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同制造毒品,三人的行為均構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胡華翠明知付道全系毒品犯罪分子而對其予以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系情節嚴重;被告人劉虹運、江岸明知付道全系犯罪的人而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成窩藏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制造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被告人胡華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劉虹運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判處被告人江岸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一審宣判后,付道全、李瑞提起上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維持了對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省政法機關不斷加大對成都市及環蓉地區制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的打擊治理力度,對包庇、窩藏制造毒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予以懲處,讓毒品犯罪分子無處可藏。本案是一起因制造毒品犯罪引發的包庇、窩藏犯罪分子的案件。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同制造毒品,社會危害極大,被告人胡華翠作為付道全女友明知付道全有涉毒行為并被警察抓捕擊傷仍對其包庇,盡管有“親親得相首匿”的傳統刑罰適用原則,但鑒于毒品犯罪對個人、家庭乃至社會的危害性與破壞性,我國堅持從嚴懲處涉毒品犯罪的司法政策,對胡華翠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作否定性評價而依法對其定罪處罰。被告人江岸系醫院工作人員,在明知槍傷病人必須報警的情況下,依然昧著良心掙“黑錢”,知情不報,幫助犯罪人逃匿、轉移、就醫,不僅違背了作為醫務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也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踐踏了法律尊嚴。本案警示社會公眾,要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不能為毒品犯罪提供任何幫助,更不能貪圖眼前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知情不報,否則將觸犯刑事法律,使自己遭受牢獄之災。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陳山 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四川省法學會法治文化研究會副會長
我國《刑法》第349條規定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作為第310條“窩藏、包庇罪”的特別法條,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下游犯罪獨立成罪,突出了禁毒綜合治理工作對毒品犯罪的全鏈條打擊,彰顯了司法機關從嚴懲治毒品犯罪及下游犯罪的立場。本案中,被告人胡華翠與制毒犯罪分子付道全之間系男女朋友關系,在明知其制毒被警察追捕受傷后,對其加以包庇;被告人江岸違背醫務工作人員職業道德,為謀求不法利益,知情不舉、窩藏制毒分子。二人的包庇、窩藏行為嚴重妨礙了司法機關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正常活動,社會危害性大。
本案值得關注的是:第一,本案體現了對于毒品下游犯罪“打擊”與“預防”的并重。雖然“親親相隱”“親親得相首匿”等傳統理念、社會常情可以被納入刑事裁判的考慮范圍,但在當前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下,即使是親朋好友之間,也應當為包庇、窩藏毒品犯罪分子承擔相應刑責。本案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兼顧了責任刑與預防刑的平衡。人民法院合理引入了期待可能性理論,認定被告人胡華翠除陪同就醫外無其他積極、主動的包庇行為,無前科,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決定對其適用緩刑,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適當。第二,本案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對審判實踐、量刑規范以及公民行為規范具有一定的引導、指示意義。本案對幫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行為的定罪處罰,具有提升民眾自覺抵御毒品意識的作用,有助于營造全民參與禁毒工作的社會警示意義。
案例10
付敏娜出借微信收款賬號給販毒人員使用被判洗錢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3年7月,販毒人員馬棵在雅安市雨城區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為收取毒資不被發現查獲,向被告人付敏娜借用微信賬號。付敏娜明知馬棵系涉毒人員,將自己的微信賬號提供給了馬棵長期使用,馬棵使用付敏娜的微信賬號收取毒資共計10400元。
二、案件辦理經過及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區分局偵查終結,由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付敏娜明知他人在販賣毒品,仍提供資金賬戶幫助隱瞞資金來源和性質,其行為構成洗錢罪,以洗錢罪判處被告人付敏娜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抗訴、上訴,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在嚴厲懲治毒品犯罪行為的同時,政法機關嚴格落實“打財斷血”工作要求,堅決摧毀毒品犯罪的經濟基礎。犯罪分子為逃避打擊,保存其違法所得,以各種手段收取藏匿毒資,涉毒洗錢犯罪案件不斷增多。本案就是一起販賣毒品衍生洗錢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付敏娜在明知馬棵販賣毒品的情況下,仍將自己手機注冊的微信賬號提供給馬棵,幫助他人隱瞞販賣毒品真實的購銷資金途徑,妄圖幫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機關打擊。依法懲處上述犯罪行為,體現了政法機關打擊洗錢犯罪的決心,釋放了“不讓犯罪分子從毒品犯罪中獲得經濟利益”的強烈信號,有力扭轉“因毒致富”的不良社會現象,震懾潛在毒品犯罪分子。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魏東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四川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本案定性為洗錢罪是正確的,對被告人的量刑是適當的,是被告人為毒品犯罪提供洗錢便利條件而構成洗錢罪被判刑的典型案例。洗錢罪往往要求行為人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或非金融手段來實現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本案被告人采取微信收款這種第三方支付的金融手段,實現毒資形態的隱匿和變化,該行為完全符合符合洗錢罪的法律規定。
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毒品犯罪行為人都具有“逐利動機”,有效斬斷毒品犯罪資金鏈、摧毀毒品犯罪行為人的經濟基礎,對于有效治理毒品犯罪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案司法機關主動作為,積極延伸辦案職能,全鏈條打擊毒品犯罪,為凈化社會環境、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稱贊!隨著我國刑事法治的不斷完善,全方位、多角度、全鏈條打擊毒品犯罪的社會治理格局已經形成,這對于進一步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懲治毒品犯罪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只要全社會聯動起來,群防群治、群策群力,就一定能讓毒品犯罪無處遁形!
我國歷來重視打擊毒品犯罪領域的洗錢行為,最早關于懲治洗錢行為的規定就涉及毒品犯罪。1997年《刑法》以及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都在不斷完善洗錢罪的法律規定,逐步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類型、提高單位犯罪法定刑、將“自洗錢”入罪,不斷嚴密懲治洗錢犯罪的刑事法網,不斷積累辦理洗錢犯罪案件的實踐經驗,充分踐行了我國參加有關國際公約所作出的承諾,充分彰顯了我國作為“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成員在打擊洗錢犯罪方面的責任擔當。
我們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傳遞出對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強硬態度,堅決捍衛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法治底線。通過司法規范、指導、評價、引領社會價值,使防毒、拒毒、禁毒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助推法治四川、平安四川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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