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求證據和書面起訴(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
收案時 證據是行政審查,不是實質性審查,后有舉證期限。
使用簡易程序的,一審審限為立案之日起3個月(不可延期),二審判決為3個月,裁定為30日。
普通程序,一審審限為立案6個月(經院長同意,可以在延期)
訴訟案件
以公開開庭為原則
以不公開庭為例外 法庭不公開(涉及國家秘密,涉及個人隱私)
已申請不公開(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
經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席,按撤訴處理
原告和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庭,可缺席判決。
上訴期間
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自 判決書送到之日起15天內,裁定書到達之日10日。
上訴狀
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院法院提出。(原告不能直接給二審法院)
審限:
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事實)
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程序是否合法)
程序
二審法律對上述案件應該組成合議庭,原則上開庭審理,審查僅限對于上述人提出的一審(1)認定事實是否清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3)程序是否違法,即只審查不服判的內容,而對服判的不做審查,(司法資源節約,當事人對服判內容 司法不主動審查)
事實
適用法律
√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
直接改判
×
—–
發回重審或查明事實后改判
一審程序違法
只能發回重審
生效的判決6個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再裁定,判決生效后6個月提出;
四個例外:
1. 發現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判決和裁定的;
2.原判決主要證據為偽造
3.據以作出原判,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
4.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貪贓枉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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