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律師 王麗
近期,由于電影《親愛的》角色原型孫海洋成功與被拐賣多年的兒子孫卓團聚,如何防拐、打拐又成為了坊間熱議的話題。兒童被拐賣,從來都是一個沉重的話題。兒童被偷竊、誘拐,長期與親生父母分離,給被拐賣兒童的原生家庭以及被拐兒童本身造成的傷害都可能是窮盡一生都難以消彌的。對于這樣一個大家深惡痛絕的犯罪現象,我國法律中是怎樣規定,又是怎樣打擊的,本文對此略作介紹。
一、法律規定
(一)拐賣兒童罪立案標準
拐賣兒童現象自古就有,在古代中國被稱為“略賣”,據史書記載,漢景帝之母竇太后的弟弟就曾在四五歲時被人拐賣。從漢代開始,律法中已有明文規定拐賣兒童是大罪,我國現行刑法同樣對拐賣兒童罪施以重典。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相關規定,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眾所周知,拐賣兒童犯罪通常不是一名犯罪分子可以獨立完成的,往往是由多名犯罪分子“各司其職”組成的犯罪鏈條。因此,在我國司法實務中,凡是拐賣兒童的,不論是哪個環節,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均以拐賣兒童罪立案偵查。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后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240條第二款規定的,也同樣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二)拐賣與拐騙的區別
在我國刑法中除了拐賣兒童罪,第262條還規定有一項拐騙兒童罪。同樣是將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管護范圍,為何會有兩項不同的罪名,最大的區別就是是否以出賣為目的。犯意不同,構罪就不同,但是并不是說拐騙兒童就不會轉變為拐賣兒童。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規定,以撫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后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就是說,也許犯罪分子開始沒有出賣目的,但在撫養一段時間后將兒童賣出的,同樣構成拐賣兒童罪。
(三)特殊人群構罪的規定
大多數人腦中“人販子”的形象都是穿著普通、賊頭賊腦的陌生人,但殊不知,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醫療機構、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甚至是親生父母出賣兒童。對此,《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中也適時作出了規定。
對于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有些親生父母會對司法機關辯稱,是因為沒有撫養能力而送養子女。《意見》中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如果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販賣給他人的,也會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就算是利用從事診療、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賣方情況的條件居間介紹的,同樣會以拐賣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二、國家的打擊措施
(一)警方措施
孩子丟失,對此反應最為迅速的司法機關就是公安機關,但是很多人卻認為孩子丟失24小時之后警方才會受理報案,其實這是一個完全錯誤的認識。早在2010年,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就聯合出臺了《意見》,其中便有關于立案的規定:“接到兒童或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女失蹤報案的,不論案件是否屬于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采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于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簡單地說,就是兒童、少女失蹤或走失,監護人或家長都應立即報案,警方接報后會在第一時間立案調查,不需要等24小時。也由此開始,改變了過去孩子失蹤24小時之內不予立案的老規定,同時需要家長提供孩子被拐賣的證據的規定也一并取消,并要求兒童拐賣案件必須成立專案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這里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也就是說,不滿十四周歲的男孩以及不滿十八周歲的女孩失蹤都可立即報案。
2023年,公安部推出“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布平臺”,也就是俗稱的“團圓”系統,發動群眾搜集拐賣犯罪線索。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打拐辦在阿里巴巴集團的技術支持下開發的平臺,以失蹤地為中心,通過25個移動應用和新媒體向一定范圍內的群眾推送失蹤兒童信息,用于全國各地一線打拐公安民警即時上報各地兒童失蹤信息。據中國警察網的報道,“團圓”系統于2023年5月15日正式上線。截至到2023年3月,“團圓系統”共發布了4722條兒童失蹤信息,找回率達到98.1%。
(二)加大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處罰力度
除了在案件發生時公安機關即時立案,利用各種偵查手段堵住犯罪分子轉移被拐兒童的渠道,我國還加大了對收買被拐兒童的刑罰處罰力度。2023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對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進行了修正,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拐賣的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由原本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加大了對拐賣兒童犯罪的買家的處罰力度。抱養孩子,應當通過正規途徑進行收養,切不可私自收買兒童,而原本認為只要不虐待收買的兒童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僥幸心理,也將不復存在。
三、為被拐兒童違規落戶可能被追刑責
犯罪分子收買被拐賣兒童后,第一個面臨的問題就是需要給孩子上戶口,只有擁有戶籍證明,收買孩子的家庭才能名正言順地養育被拐兒童。在孫卓案中,孫卓何以能以國某的名字在現在的戶籍地——黑龍江省北安市海星鎮落戶也是案件調查組的調查重點。目前,紀檢監察機關正在對涉事人員作進一步調查。
在《意見》中明確規定,明知他人拐賣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即使在事前并不知道兒童是被拐賣的而違規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村委會證明、結婚證明等,也可依據《刑法》第280條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四、他國防拐經驗
預防、打擊針對兒童的拐賣行為不只是我國司法機關的重要工作,其他國家同樣在這項工作中不遺余力,在歐美國家就普遍采用了安珀警戒。安珀警戒(AMBER Alert),是在美國和加拿大確認發生兒童綁架案時,透過各種媒體向社會大眾傳播的一種警戒告知,以一名于1996年在美國德州阿靈頓被綁架并殺害的九歲女童安珀·海格曼命名。安珀警戒是使用美國緊急警報系統(EAS)透過商業廣播電臺、衛星電臺、電視臺,以及有線電視向全國發布,并同時會利用電子郵件、電子交通狀況號志,以及無線裝置的短信發布。安珀警戒的發布是由負責調查該綁架案的警察機構決定。對大眾發布的安珀警戒內容通常包含了被綁架者的描述、綁架嫌犯的描述,以及綁匪車輛的描述和車牌號碼。安珀警戒在美國取得良好成效,其他國家和地區也紛紛效仿。從2002年開始,加拿大、英國、法國、荷蘭、澳大利亞、墨西哥、馬來西亞等國也都先后啟用了安珀警戒系統。在歐洲,安珀警報甚至實現了跨國協同。
根據一名曾在美國居住的博主博文中所描述,手機上收到過兩次安珀警報信息,首先會突然聽到自己的手機連續地發出“嘟——嘟——嘟”的警報聲音,音量足夠大而且持續十幾秒鐘;當找到手機解鎖一看,屏幕上以類似短消息彈屏的方式標明嫌疑車輛的具體信息,比如車型、車身顏色以及牌照。到了中午時分,收到第二次警報信息,這次提示嫌疑車輛變成了2023款的黑色Jeep SUV,車牌7XZK698。由此可見,安珀警報背后依靠的是一張覆蓋廣泛的信息網,嫌疑人的任何變化都可以實時地全網發布到所有手機客戶端,所以像嫌疑人更換車輛這種小伎倆很容易被識破。
雖然司法機關打拐力度不斷加大,但防拐第一關還是孩子的家長。家長需要通過各種方式向孩子灌輸防拐知識,在帶孩子出門時,一定不能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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