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從高層建筑拋物的行為,實行行為是“拋擲”,即“扔”或者“丟棄”之意,物品必須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拋擲才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
主體: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高空拋物行為者打破的是人們在公共空間內所必須遵守的秩序規則,這一秩序規則要求身處高樓或其他高處地方的人時時為身處低處的他人安危著想,不得亂扔物品,以確保上下空間安全有序。
三、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1、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四、案例解讀
2023年3月24日19時許,在北京市房山區×街道×西區×號樓×單元×到×層樓道處,被告人耿某將一塊壓縮木床板從該樓道窗戶向外扔至樓下,將正從單元門口步行外出的毛某1后背及腳部砸傷,造成毛某1左肩背部軟組織損傷,外傷腫痛等。經北京市房山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毛某1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微傷。案發后,毛某1之子毛某2報警,當日20時30分,被告人耿某被民警從案發現場傳喚到案。
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耿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解讀:被告人耿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致一人輕微傷,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應予懲處。
五、律師分析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范和預防功能,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將高空拋物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要構成本罪,必須是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且屬于“情節嚴重”。從建筑學角度來講,建筑物通常是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這些房屋或者場所既可能存在平層空間,也可能存在高層空間。只有達到情節嚴重,高空拋物行為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換言之,如果達不到情節嚴重,僅需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或接受相關的行政處理;對于情節嚴重的界限在實踐中是相對難以把握的,法院在自由裁量時應當考慮行為的動機是主觀泄憤還是客觀的疏忽過失,拋擲的場所是人流量較大的主干道還是人流量較小的無人地帶,此外,還要結合拋擲物的屬性(如質量、外形、危險程度等)來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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