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應當制作訊問筆錄,詢問證人、被害人,搜查、扣押等,也都要制作筆錄。但司法實踐中,一些案件在人數、金額和扣押財產上存在“三多”特征,給辦案人員制作高質量的筆錄帶來挑戰。
審查起訴階段筆錄的常見誤區
一是制作目的有誤。審查起訴階段,大多數案件在偵查階段證據狀況良好,審查起訴階段筆錄制作的主要內容為訊問筆錄,該筆錄的主要目的既非得到犯罪嫌疑人口供,也非為了排除非法證據。此時,若辦案人員還采取“套路式”的訊問和記錄方式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抵制,如果過多向其了解偵查合法性問題則容易導致其翻供,二者都容易導致庭審中公訴方處于被動局面。有的案件證據體系本就存在一定漏洞,部分辦案人員仍將監督與辦案割裂,制作筆錄缺乏取證意識,或者僅僅制作訊問筆錄,卻將證明事實所必需的其他筆錄交由偵查機關完成。顯然,目的錯誤導致取證活動混亂,造成辦案資源不當浪費。
二是制作時機有誤。審查起訴階段制作筆錄講究制作時機。有的辦案人員在對案件尚未足夠了解,便匆忙依據起訴意見書所描述的事實直接訊問犯罪嫌疑人,這樣制作的訊問筆錄可能缺乏針對性。相反,一些辦案人員總是要等到即將起訴的階段才制作訊問筆錄,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程序權利無法得到實質保障。此外,一些現場勘查、檢查或辨認筆錄沒有及時制作,造成涉案環境、網絡數據發生重大改變;部分涉及案件敏感問題的詢問筆錄,因被詢問人態度發生變化、境外移民,筆錄證據不再可得。坦率地說,辦案人員對制作筆錄的時機判斷失誤,可能會對案件質量產生重大影響。
三是制作方式有誤。第一,程序、格式失范。有的筆錄抬頭部分填寫有誤,如只填寫起始時間,填寫的時間與同步錄音錄像不對應等。有的筆錄正文部分缺少必要要素,如檢查筆錄中對電子介質的提取情況遺漏說明等。有的筆錄結尾部分存在問題,如DNA信息載體的提取筆錄,見證人沒有簽字等。第二,實體、結果失效。有的筆錄由于記錄者過多的組織語言,導致訊問、詢問、辨認筆錄內容與錄像不一致,當行為人翻供時,應對極為被動。有的筆錄復制偵查階段筆錄,導致數份筆錄之間內容高度一致。有的筆錄結構存在嚴重問題,詢問證人或詢問同案犯時,沒有一個問題問到底,流于表面,給行為人后續翻供留下極大空間。筆錄中猜測性表述,也會對定案造成不可預料的后果。
審查起訴階段筆錄的制作方法
一是熟悉案情,準備充分。制作一份成熟、有效的筆錄,根據案情進行籌劃準備必不可少。第一,需要從證據中還原案件事實的基本經過或者案件的可能脈絡,并能夠將所還原的案件事實與起訴意見書中載明的案件事實比較對應,發現二者差異和區別。一方面從差異中發現問題,明確筆錄制作的重點、詳略。一方面是對案件的特殊性有所把握,特別是在新類型案件中,能夠及時查閱相關背景資料、專業術語等,避免在制作筆錄時被“忽悠”。第二,需要從事實、差異中查找證據尚未覆蓋的漏洞,具有針對性制作筆錄。有的案件整體缺乏某項筆錄(如偵查階段沒有制作現場辨認筆錄;缺乏犯罪嫌疑人之間互相辨認的筆錄等),即需要在審查起訴階段將筆錄補全。有的案件筆錄已經齊備,但在某個筆錄中尚有需要補充、完善的問題。比如在涉網案件中,電子數據提取筆錄只記載了最為關鍵的數據文件的提取、還原過程,缺乏對其他數據資源提取經過。對于這種類型的筆錄缺失部分,也需要在再次制作筆錄前列好提綱,盡力彌補證據體系中業已存在的漏洞。
二是各有側重,有的放矢。筆錄制作既不能“刻舟求劍”,亦不可“紙上談兵”,應當有明顯的針對性。第一,涉嫌罪名不同,側重點不同。命案強調客觀性證據的收集,應側重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辨認筆錄。訊問(詢問)筆錄既要注重核實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問題,又要獲取相關“內知”證據,進而和在案的物證、鑒定意見相互比對核查。金融類犯罪在制作訊問或詢問筆錄的過程中,需要將資金去向作為其重要的關注點。毒品犯罪中,辦案人員不但要將注意力放在對原有檢查、搜查、扣押等筆錄的核實上,還可在制作訊問筆錄時進行固定。第二,行為模式不同,側重點不同。以最為常見的盜竊罪為例,傳統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被害人詢問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是支撐證據體系的三大支柱。但是在新型的網絡盜竊案件中,缺乏案件現場,被害人對盜竊的過程不熟悉、不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又不認罪,筆錄制作的重點可能就在于詢問網絡技術平臺的供應商以了解平臺的使用模式,核實行為人登錄平臺,竊取他人財產及財產性利益的過程。
三是夯實細節,以細制勝。審查起訴階段,大多數案件的整體框架搭建完成,制作筆錄時更需要關注案件細節。第一,對于檢查、辨認等筆錄,細節問題可能導致形成的案件證據無法補正。辦案人員應當克服自身制作筆錄的畏難情緒,在制作相應筆錄前,需要關注多個程序性的細節,如是否存在見證人,見證人是否適格;有無錄音錄像的環境,制作檢查筆錄時有無提取相關DNA載體、電子數據載體的設備,辨認筆錄的辨認照片數量、特征是否合法等。第二,對于訊問、詢問筆錄,即可以通過細節鑒真,也可以通過細節證偽。比如,在陳年命案、毒品犯罪及行受賄案件,一定要將物品、擺設、特征等記載在筆錄中。一些筆錄記載的問題表面上與犯罪構成并無直接聯系,但其所帶來的效果可能是鑒真或者證偽。此外,某些行為人的情緒起伏細節可反映其態度(比如“沉默”“哭泣”“冷笑”等),也可作適當記錄。
四是布局恰當,條理清晰。筆錄應當如實記載,但也須講究布局和邏輯的合理性。第一,對于涉及到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等關鍵問題的記載,應當到位、詳實。比如對于刑訊逼供、誘惑偵查等情況,不應刻意回避,反而要詳細記載,以便承辦人根據筆錄記載進行判斷,犯罪嫌疑人在原有偵查階段的供述應當排除、補正還是可以繼續使用,以及偵查活動是否需要糾正等。第二,勘驗、檢查等筆錄的記載,應當條理清晰,嚴絲合縫,筆錄之間講究環環相扣,不留縫隙。比如對涉案場所進行勘察,第一步應當對該場所的基本環境進行描述,之后即應轉入對涉案中心地點的詳細說明,再轉入對涉案物品的提取等,還可以照片、現場方位圖進行輔助說明。第三,訊問、詢問筆錄的記載,應當突出重點,且符合一般人的認知標準。有的人傾向于“一問一答”“簡問簡答”,使得筆錄缺乏層次感和可讀性,重點不突出。有的筆錄“一問長答”甚至“一答到底”,使得關鍵事實容易淹沒在長段的回答中,甚至造成閱讀者對訊問人、詢問人法律監督職責履行是否到位產生懷疑。恰當的做法應該是,針對某個構成要件或者專門事由作為一個問題和回答進行記載,并且可就其中的關鍵情節進行部分問題的展開,使得重點突出,條理清晰,符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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