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解釋共計27章、655條,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與2023年解釋相比,新刑訴法解釋增加“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速裁程序”“缺席審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條,作了實質修改的條文超過200條。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數量最多的司法解釋,也是內容最為豐富、最為重要的司法解釋之一。
法釋〔2023〕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3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820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章 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
第三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單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釋第二百一十八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審查起訴書是否列明被告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以及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需要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以內補送。
第三百三十六條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難以確定訴訟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單位委托律師等單位以外的人員作為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被告單位或者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有關人員的辯護人。
第三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訴訟代表人不符合前條規定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不出庭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
(二)訴訟代表人系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
第三百三十八條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開庭時,訴訟代表人席位置于審判臺前左側,與辯護人席并列。
第三百三十九條 被告單位委托辯護人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條 對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只作為自然人犯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單位追加起訴。人民檢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按照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并援引刑法分則關于追究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條款。
第三百四十一條 被告單位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尚未被依法追繳或者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追繳或者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保證判決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被告單位的財產,或者由被告單位提出擔保。
第三百四十三條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告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三百四十四條 審判期間,被告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宣告破產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應當繼續審理;被告單位被撤銷、注銷的,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繼續審理。
第三百四十五條 審判期間,被告單位合并、分立的,應當將原單位列為被告單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況。對被告單位所判處的罰金以其在新單位的財產及收益為限。
第三百四十六條 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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