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須知
一、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起訴的條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三)屬于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
(四)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應遞交的材料
(一)自訴狀正本和副本
自訴人提起刑事自訴應提交刑事自訴狀,如果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分數按被告人的人數遞交。副本尾部“起訴人”簽名及蓋章不能復印。
(二)起訴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證據材料清單
證據材料清單上注明證據名稱、份數、是否原件、證明的對象等。證據材料的份數與起訴狀的份數相同。
起訴證據材料一般包括:
1、證明自訴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例如:公安機關的相關材料。
2、證明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情節嚴重,或已達到法定的嚴重后果。例如:故意傷害案中的傷勢鑒定為輕傷。
3、自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起訴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書。
4、受訴法院有權管轄的證據材料或事實依據。
(三)自訴人、被告人訴訟主體資格證明
1、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委托他人遞交起訴狀的,應遞交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如果自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遞交法定代理人與自訴人的關系證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證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
2、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經工商或職能機關登記的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成立資料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3、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訴人應寫明被告的姓名、性別、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等基本情況;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訴人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應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戶籍身份資料。
4、被告人是單位的,自訴人應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記信息資料。
(四)送達地址確認書
自訴人應提供自己準確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五)涉外、涉港、澳臺訴訟需注意的事項
1、自訴人為外國人或港、澳、臺居民親自來法院遞交起訴狀的,應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例如護照,港、澳、臺居民通行證等),并提供復印件。自訴人委托他人遞交起訴狀的,應遞交經公證、認證的起訴狀、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
2、當事人從我國領域外寄交起訴書、授權委托書及證據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是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起訴書、授權委托書及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證明手續。
3、當事人從港、澳、臺地區寄交起訴書、授權委托書及證據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應當辦理相關公證手續。
4、起訴書、證據材料及授權委托書等是外文的,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如果需要向外國當事人送達材料的,還應同時提供被送達當事人所在國的官方文字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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