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規定不屬于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人員,攜帶、留存國家秘密載體,或者屬于知悉范圍內的人員,未經批準私自攜帶、留存國家秘密載體,是對國家保密工作秩序的破壞,將會導致國家秘密處于不可控的危險狀態,嚴重威脅該國家秘密的安全。
法律條文: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保密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對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 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反間諜法》第三十二條 對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相關案例:某年5月,張某外出時手提包被搶,隨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但在陳述包內物品時,隱瞞包內移動硬盤中存儲有涉密內容的重大事實,且未向所在單位如實報告這一突發事件,更未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報警后,公安機關抓獲搶包人員,并起獲上述移動硬盤。張某到公安機關核實情況時,謊稱硬盤中存儲的是商業資料。經有關部門反復鑒定,該移動硬盤中存有涉及國防武器裝備的材料75份,其中機密級8份、秘密級63份、內部資料4份。張某因非法持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保密提醒:我國刑法、保密法、國家安全法以及反間諜法均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只有屬于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人員,才能按照保密要求,在確保國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處理、攜帶、保存有關文件、資料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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