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都有效嗎?是什么時候生效呢?生效意味著什么呢?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民事判決書的生效問題。
在我國,法院的判決書通常分三類,即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這主要是對應區分三種案件類型,即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我們今天要說的就是其中民事判決書的生效問題。
一般在民事判決書的最后一段,會有兩種文字表述。一種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X人民法院”;另一種是“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這兩種表述的區別在哪里呢?其實,這就是關于判決書生效的告知。
按最普遍的情況來說,一審判決書在送達后15天內可以提起上訴,這個15天叫上訴期,怎么計算呢?從你收到判決書第二天開始計算,連續15天期滿,到第16天判決書就生效了;如果第15天剛好是法定節假日的,則可以順延到工作日的第一天,即判決書在順延工作日的第二天生效;而在第15天前的節假日是計算在15天之內,不能順延的。
舉個例子,如果我們在2023年9月25日收到一審判決書,則從9月26日開始計算15天,應在10月10日上訴期屆滿,但因為10月10日是周日,所以實際是順延到10月11日上訴期屆滿,這個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23年10月12日,中間的十一假期也是包括在內的,實際是16天;而如果我們收到一審判決書是在2023年9月17日,則從9月18日開始計算15天,應在10月2日上訴期屆滿,但是因為十一假期順延,實際上訴期屆滿是在10月8日,這個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23年10月9日,實際是21天。所以從實際情況來看,同樣15天的上訴期實際當中卻可能存在差別,不是完全相同的。
一審判決書在上訴期屆滿后未上訴的即生效,這意味著雙方都愿意遵守一審判決書,不再上訴。如果任何一方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則一審判決書不生效,案件進入二審程序,要由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的判決書為準。所以,二審判決書送達即生效,這個送達既包括當庭宣判,也包括郵寄和公告送達。也就是說,只要看到判決書最后寫的是終審判決的,都是送達即生效,即收到當日生效。
那么,新的問題又來了,同一份判決書,對各方當事人來說是同時生效嗎?當然不是!!!民事判決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的,以各方當事人各自收到時間計算確定生效時間。所以就存在同一份判決書,原告和被告的生效時間是不一樣的,各方應根據各自的生效時間確定各自履行義務的時間。
我國實行的是案件二審終審制,即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就終結審理程序。如果對生效文書不服的,可以走再審程序。但是現在新增了小額訴訟的規定,實行一審終審。所以,通常來說,一審法院的判決書最后一段都是關于生效和上訴的告知內容,二審的判決書都是終審判決。但是,現行的小額訴訟制度下,一審法院也可以作出一審生效的判決書,大家一定要注意!
判決書生效后才具備法律效力,即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沒有生效的判決書不具備約束力,也不能作為執行依據;只有判決書生效后,一方才有義務履行判決內容,未按判決書內容履行的,另一方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而且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果對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書有異議的,并不能停止執行程序,只能通過再審程序推翻原生效判決書。
所以你看,法律程序就是這樣既細致又復雜,就一個民事判決書的生效都有這么多的細節,更何況其他環節呢?這也要求我們律師一定要非常認真細致,否則很容易出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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