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我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規定的罪名。根據我國刑法第134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負有管理職能或者直接負責操作工作的人員,在生產中和作業中違反我國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因此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行為,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本罪發生在生產、作業中,并且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那么,是不是違反了安全規定,發生了事故就構成犯罪呢,我們了解一下法律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公安部頒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對刑法第134條第1款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作出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符合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應按照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立案追訴。
第一種是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事故的。第二種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事故。第三種是發生在礦山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礦山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情形。第四種規定了兜底條款,就是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也要立案追究,具體嚴重程度可以由司法機關把握。
律師提示:
構成重大責任事故,均是在違反我國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的。因此提醒大家在具有管理職能的人及直接操作作業的人,在從事生產工作中一定要按照規程嚴格管理,合規作業。這樣不僅杜絕了犯罪,也對他人的生命及公私財產是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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