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量刑新規定有哪些?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
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奸婦女的;
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
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奸的;
強奸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癡呆癥患者、孕婦、病婦的;
等等。
(2)強奸婦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強奸多名婦女,又可以是一次強奸多名婦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婦女3人以上,又包括婦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較多的場所。
(4)二人以上輪奸的。
是指兩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較短的時間內出于共同的強奸故意對同一婦女先后輪流強奸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是指行為人在強奸婦女之前或在強奸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直接導致當場死亡或經治療無效死亡。
如果出于殺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將其殺死后再進行奸尸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奸尸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
如果行為人在強奸婦女后,出于報復、滅口、逃跑又將婦女殺害或傷害的,應數罪并罰。
其他嚴重后果,是指因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況。
(6)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罪認定標準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奸罪與通奸行為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
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2)對“半推半就”的奸淫行為的認定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
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
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按傳統貞操觀,我們認為以是否奸入,作為強奸婦女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比較適宜。
由此可見,法律對強奸罪的認定前提是違背婦女意愿而發生性行為。
隨著現今社會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雖然婦女、兒童的權益正逐步得到保障,但強奸案每年仍有發生,尤其是發生在幼童身上的,因此不管是婦女還是幼童一定要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好自己,對于一切傷害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勇敢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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