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后無罪釋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1、刑拘后無罪釋放不一定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二、刑事拘留延長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延長的條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復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準逮捕;以及被拘留者是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等。只要滿足其中的一個條件,就可以依法提出延長拘留期限的請求了。
1、拘留延長一至四日
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
在司法實踐中的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復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準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2、拘留延長三十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機關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前,需要依法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滿足了法定被刑事拘留的條件。若是不滿足條件,依舊實施了拘留的行為,最終被刑事拘留者被無罪釋放了,那么實施了拘留行為的公安機關,可能需要承擔支付國家賠償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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