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有觀點認為國家賠償屬于民事責任性質的賠償,這種制度及理論在普通法系國家較為流行。
在普通法系國家,之所以將國家賠償責任歸屬于民事責任范疇,一方面是因為這些國家無公法、私法之分;
另一方面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國家機關的過錯還是公民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都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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