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在講課時提到一個案例,一個保安下班回家,看到同事綁架了一個人藏在他家。同事丟給他1萬元說,從現在開始,你這個房子歸我了,你去重找地方住吧。
當晚,這個保安思前想后覺得同事可能不地道,就打電話問,你拿了多少錢?只給我1萬是不是太不仗義了。
3天后案發,2人相繼落網。
后來,保安因綁架罪被判無期徒刑,他的同事被判12年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保安是從犯,他同事是主犯。為何主犯的刑期比從犯少呢?羅翔解釋,主犯有立功情節所以減輕了處罰。
保安的父親覺得很冤,但法官的量刑雖然偏重,并沒有違反規定。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相比,不僅僅是服刑時間上的長短,還有刑期起算點的不同。前者宣判之前看守所羈押時間可以一日抵一日,后者卻沒有抵充,也就是在看守所的日子白待了,刑期從宣判之日起算,如果在看守所待了3年,相當于多判了3年。
綁架罪是重罪,很多人不懂法律,毫無法律意識,不知道其中利害,往往一不小心身陷牢獄。
人無善念必有禍,這個保安當初如果看到現場立即報警或者勸說同事放棄犯罪,給受害人一點同情,后果肯定不至于如此嚴重。
所以說,不懂法律未必可恨,但沒有道德良知,就不值得同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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