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法律只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有效期間內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帶來敗訴的風險。換言之,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喪失勝訴權的法律事實,可稱為訴訟時效期間。《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并非為了鼓勵債務人拖延義務履行,也并非鼓勵債務人不勞而獲、不履行債務,而在于:(1)穩定財產關系,避免財產關系長久處于不確定狀態。(2)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行使權利,說明權利人已不關心自己權利的實現。(3)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證據,解決糾紛。如果沒有時效限制,年代久遠的案件可能因取證困難等原因難以解決。
二、《民法典》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要點解析: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它是《民法典》規定的普遍適用于應當適用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根據本條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為3年。第二類是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別法規定的適用于某些民事法律關系、不同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特定時效期間,根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別時效優先于普通時效適用。第三類是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它是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規定的時效期間,根據本條時效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其中,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侵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也被稱為主觀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且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規定,因此也被稱為客觀訴訟時效期間。
本條第1款中“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是對特別訴訟時效的規定,即不同于三年普通時效期間的規定。例如,《民法典》第594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三、《民法典》規定的三種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則是什么?
《民法典》第189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19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要點解析:
《民法典》第189條是關于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點的規定。分期履行合同之債屬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債,指在同一份合同中約定,對債務分期履行,根據債務的發生時間不同,分期履行合同之債可以分為定期重復給付的債務和分期履行的債務。
《民法典》第190條是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點的規定。適用本條需注意其與最長訴訟時效的關系。從理論上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關系存續可能超過20年。此時,恢復完全行為能力的權利人能否主張請求權呢?根據《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的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一方面,法定代理關系終止,訴訟時效期間剛開始起算;而另一方面,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已經超過了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這實際上就屬于《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規定的“有特殊情況的”,權利人對超過20年訴訟時效期間存在正當事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191條是關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點的規定。本條中未成年人的范圍不等同于不完全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第18條第2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16周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人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其仍然是未成年人,其遭受性侵害適用本條的規定。
四、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民法典》第194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要點解析:
法律之所以規定時效中止,主要為防止因權利人非因自身原因造成訴訟時效屆滿,保證權利人有足夠時間主張權利。
根據本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止包括以下四個構成要件:(1)訴訟時效中止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2)訴訟時效中止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3)訴訟時效中止須發生中止的事由。(4)權利人在中止事由發生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
五、哪些訴訟請求不適用時效規定?
《民法典》第196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要點解析:
依據本條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類型主要有:(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原《民法總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都對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作了規定,《民法典》對這些基本規則都予以了肯定和沿用。(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原《物權法》第34條(現《民法典》第235條)明確規定了返還財產請求權。由于登記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故不動產物權和其他能夠依法登記的動產物權適用本條規定,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與弱勢群體利益密切相關,義務人若以訴訟時效經過為由不支付上述費用將使權利人的生活沒有保障,不僅違背公序良俗規則,更是有違基本人文關懷,故對這三金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本項規定為兜底條款,以滿足審判實務復雜多樣性的要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上述規則與本條規定并不沖突,可以繼續適用。
六、訴訟時效的中斷
《民法典》第19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點解析:
原《民法總則》在總結我國理論研究成果和吸收先進實務經驗的基礎上,對訴訟時效中斷制度作了科學規定。較原《民法通則》的規定,其主要修改有:其一,明確了申請仲裁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這是吸收司法解釋的經驗做法的結果;其二,新增了“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以更符合當前及今后審判實際;其三,對于權利人主張權利及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作了進一步明確,在表述上更加科學嚴謹;其四,針對訴訟時效中斷后的時效起算問題,明確了對于通過訴訟、仲裁等程序的情形,時效起算點為“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民法典》總則編對原《民法總則》的規定予以沿用。
對上述內容,《民法典》第197條進一步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采取協議的形式給以變更的,不發生法律效力。同時,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也不能預先放棄,否則也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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