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關于國家賠償的方式有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
其中,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范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1)金錢賠償:
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
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
具體講,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范相抵觸的。
(2)恢復原狀:
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
它通常適用于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范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3)返還財產:
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為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占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
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
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
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采用金錢賠償。
綜述,國家的政策法規在發展的過程中是不完善的,如果對于人民造成了損害,受害者可以在該政策實施時向實施機構提出異議,在該機構確定了這項措施是無益之后,受害者可以向國家機關要求賠償這一過程中的損失。
一般以經濟賠償為主,受害人不可以夸大損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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