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盜竊罪和盜伐林木罪有哪些區別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盜竊罪和盜伐林木罪有哪些區別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區別主要有兩點: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為“林木”,如果盜伐的僅僅是他人村前或者屋后零星的樹木,數額較大的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設立盜伐林木罪的目的是為了懲戒破壞環境的不法分子,強調的是“盜伐”,如果僅僅是盜竊他人已經伐倒的樹木、數額較大,則會構成盜竊罪而非盜伐林木罪。
二、關于盜伐林木犯罪的既遂問題
實踐中經常出現樹木被伐倒后還未運走,即被有關部門發現,此時就盜伐林木犯罪犯罪形態產生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林木未被及時運離現場,構成犯罪未遂。認為此種情行已構成犯罪既遂。森林和林木具有普通財產犯罪的特征,由于我國森林資源相對稀缺的現實情況,且正在生長中的林木不同于一般財產,其價值在生長過程中只是一種可期待的價值,而森林資源作為一種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資源,應受到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因此我國《刑法》把盜伐林木罪劃歸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環境資源。盜伐林木對國家森林資源和環境資源的造成破壞,因此,林木所有權的內容已為法律的特別規定所吸收。那么此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就應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行為人只要處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實施了盜伐行為把樹伐倒,就使國家的森林資源和環境資源以及國家對此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壞,無論其是否把被砍伐的樹木運離砍伐現場,均構成盜伐林木罪既遂。
盜伐林木罪的行為對象是森林或其他林木,其中的森林是指大面積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積的樹林和零星樹木,不包括農民房前屋后所有的零星樹木。盜伐林木罪中的“盜伐”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即脫離林業部門的監管擅自砍伐,并不要求以秘密的形式砍伐。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盜竊罪和盜伐林木罪有哪些區別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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