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拘留和逮捕均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羈押性強制措施。二者雖然都是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但是在法律上是兩種不同的強制措施。
另外,一般的老百姓,還會將傳喚的時間也計算到拘留的時間,實際上是不正確的。傳喚最長的時間是24小時,但是和拘留是不同的法律措施。
根據不同的情況,犯罪嫌疑人從被拘留到被逮捕的時間是不同的。實踐中,對于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的情況比較普遍。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拘留,就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此時,拘留的最長時間為24小時。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實踐中,對于案件簡單的普通刑事案件,從被拘留到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為3至7天,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7天。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拘留的時間為10天至14天。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因此,最長拘留時間=30天+7天=37天。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另外,對于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拘留的時間為14天至17天。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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