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一般審判結果都會向社會公開,我們也經常能從新聞資訊中聽到“判處無期徒刑”和“判處終身監禁”,這兩者是不同的嗎?大律師網小編今天給大家帶來“無期徒刑”相關內容,那么,2023年無期徒刑一般是多少年?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一樣嗎?無期徒刑怎樣減刑?
無期徒刑的本意是無到期之日的服刑,但我國法律大概是出于保障人權的考慮,在《刑法》中特地設置了無期徒刑人員的減刑制度。使得“無到期之日”在實踐中就多了一層機會變成“有到期之日”。
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同時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所以,按照法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員一般是多少年說不準,但符合條件的人員減刑后的總執行期限最少可以只服刑13年。
無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其嚴厲程度僅次于死刑,被判處這一刑罰的罪犯可能終身服刑,相當于國外的終身監禁。在實際執行中,無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監獄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被判處無期徒刑后,只要無重大違規,服從監管,一般服刑兩年后就可被減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減到13年。
我國刑法規定,服刑者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夠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夠少于13年。無期徒刑會因為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減刑,而終身監禁卻不會減刑,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
終身監禁是介于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兩高院對終身監禁的具體適用從實體和程序予以明確:
一是明確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主要針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
二是明確凡是判處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決的同時,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作出終身監禁,并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就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
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之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減刑的程序包括:
1、日常考核。根據拘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現進行計分考核。
2、監室推薦。各監室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根據其日常得分公開評比推薦,報管教民警同意;
3、集體研究。看守所對監室推薦名單進行集體研究,確定擬減刑人員;
4、公示。將擬減刑名單公示。罪犯若有異議,可以向所領導、駐所檢察人員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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