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犯走私罪如何認定?
對于不同形式的走私行為的認定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對待。
(一)通關走私。指行為人通過海關進出境,采取偽報、瞞報、低報、偽裝、藏匿等手段走私。這種方式實施的走私犯罪行為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比例比較大。
(二)繞關走私。即不通過海關監管區而非法繞關走私。如在邊境地區直接運輸貨物進境。
(三)后續走私。又叫變相走私,指行為人先合法地進口了貨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稅貨物和特定減免稅貨物),而后違法海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擅自銷售牟利。在內地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查獲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屬于后續走私。
(四)間接走私。又稱為準走私或牽連走私,它并不直接進出國(邊)境進行走私,而是因為與走私行為聯系密切而被規定以走私罪論處,這種行為對走私犯罪起幫助實現或者誘發的作用。包括兩種情況:
1、向走私人直接收購國家禁止進口貨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或者運輸、收購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二、如何計算走私罪罰金?
1、無限額罰金制。即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并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額罰金制。即指刑法分則規定了罰金數額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裁量罰金
3、比例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百分比決定罰金的數額。
4、倍數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
5、倍比罰金制。即同時以犯罪金額的比例和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走私犯罪的,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罪與其他有關走私罪的區別的關鍵是走私對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彈藥等特殊性質的物品分別構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質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的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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