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以什么為主要方式
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其他方式為輔。
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采用其作為賠償方式便捷易行。
而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賠償方式只有在必要和可能的時候采用。
所謂“必要”是指損害不可用其他物代替,如損害的是特定物,無法用其他物來替代等;
所謂“可能”是指原物存在,有可能歸還,如果原物已經滅失或毀壞以至于性能基本喪失,則根本不可能恢復原狀或返還。
二、國家賠償的受理程序
(一)、受理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二)、申請書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遞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
國家賠償法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
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三)、審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
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協商。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實踐中,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之間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或是在賠償委員會組織下,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的情況并不少見。
尤其是對損害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
實踐證明,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可提高辦案效率,為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提供平等對話、友好商談的機會,利于社會穩定。
因此,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可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協商。
如達成協議,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同時明確,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及時作出決定。
(四)、時間要求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
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
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
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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