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國家賠償怎樣寫
刑事案國家賠償申請書在書寫時需要注明受害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具體的書寫方式如下:
《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
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國家賠償申訴流程
1、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機關。
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可以獲得國家賠償的情形是法定的,若是任何想要獲得國家賠償金的公民,在書寫賠償申請書時,必須要詳細論述可以獲得賠償的理由,任何理由不充分的情形,都有可能會直接導致無法獲得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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