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決定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持生效裁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
如果單位不主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職工必須在1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執行的期限和能否得到執行則由法院決定。
一般來說,法院執行順利的話,至少3個月,不順利的話,半年、一年甚至更長。
二、國家賠償法院受理流程
(一)受理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二)申請書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遞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
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三)審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
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協商。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實踐中,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之間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或是在賠償委員會組織下,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的情況并不少見。
尤其是對損害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
實踐證明,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可提高辦案效率,為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提供平等對話、友好商談的機會,利于社會穩定。
因此,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可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協商。
如達成協議,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同時明確,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及時作出決定。
(四)時間要求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
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
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
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
4、賠償請求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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