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非法運輸制毒物品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犯非法運輸制毒物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二、非法運輸制毒物品罪和其他罪的區別是什么?
(一)非法運輸制毒物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對于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的性質認定犯罪,不能認定為走私毒品罪。行為人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一般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并罰。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二)非法運輸制毒物品罪的既遂與未遂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有四種行為方式,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因行為方式而異。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為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輸入毒品分為陸路輸入與海路、空路輸入。陸路輸入應當越國境線、使毒品進入國內領域內的時刻為既遂標準。海路、空路輸入毒品,裝載毒品的船舶到達本國港口或航空器到達本國領土內時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2、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后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為是既遂。
3、運輸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行為人以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為目的,開始運輸毒品時,是運輸毒品罪的著手,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到達目的地時,屬于犯罪未遂;毒品到達目的地時是犯罪既遂,到達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種原因而將毒品運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時,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制造毒品罪應以實際上制造罪品為既遂標準,至于制造出來的毒品數量多少、純度高低等,都不影響既遂的成立。著手制造毒品后,沒有實際上制造出毒品的,則是制造毒品未遂。
非法運輸制毒物品的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對于我國的社會秩序都會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結合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后果的惡劣影響,將會作為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中的主犯做出不同程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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