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受賄金額多少夠判刑?
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可能會被判處刑事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受賄案(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受賄罪與貪污罪的區別包括“利用職務之便”的含義不同、對職務的利用方式不同等,具體的區別如下:
1、“利用職務之便”的含義不同。
貪污罪中的職務之便,側重于職權活動中的操作行為,僅僅限于現時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職務。受賄罪中的職務之便側重于職權活動中公權力的應用行為,如決策、決定、審批及人事權、物權、財權等。
2、對職務的利用方式不同。
貪污罪中,行為人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便利,直接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該財物,行為人是利用職務直接獲取公共財物,不經任何中間環節。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用來為他人謀取利益,再從得到利益者那里換取財物。
3、非法獲取財物的時間不同。
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或收受財物可以在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利的過程中,也可以在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過程之前或之后。而在貪污罪中,行為人占有財物是在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貪污行為之后。
4、貪污罪與受賄罪中行為人所非法獲取財物的性質不同。
受賄罪中受賄的財物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私人合法所有的財物;貪污罪中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共財物。如果雖屬公共財產,但屬于他人經管或者外單位的財物,而本人沒有經管、經手之職務,則不屬于貪污罪的對象。
三、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為同時滿足單位受賄罪的客觀、客體、主觀、主體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本罪的對象是財物、回扣、手續費。其所有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價值或使用價值的商品、物品、有價證券、貨幣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表現上,有兩項內容:
(1)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例如商業銀行利用發放貸款的職務便利,向申請貸款的單位或個人索要好處費、回扣等。索取,是指主動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動地接受;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當利益。至于是否實現了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不影響本罪成立。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財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如果國家機關、國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但索取、收受的財物不足定罪標準,并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應按一般單位受賄行為對待,不宜按犯罪處理。另外,對于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論處。對于收受回扣和手續費在帳上記載的,也不宜以犯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單位。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這是因為,我國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由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性質和在社會主義政治、經濟體制中的地位,他們違背自已的職責,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并利用國家給予的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會損害國家法律的尊嚴,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并使國家機關正常的職能活動受到嚴重侵犯,敗壞了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比團體的聲譽,并會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因此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
受賄首先是一種違法行為,若是受賄的金額達到一定的數額,那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犯了受賄罪。法院審理受賄案件后,若是認定罪名成立,有可能會判處刑事處罰。若是對受賄金額多少夠判刑還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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